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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5章(第1 /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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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介石为了反共,所以就联日;为了联日,所以就牺牲民族利益,买来一个“宽宏大度”的“亚洲伟大领袖”。这种“宁赠友邦,不予家奴”的政策,不是“似曾相识”吗!

由于日本是一个在原材料供应和成品销售两方面都离不开国外市场、“以贸易立国”的经济大国,同时美国也害怕过多的日本商品流入美国市场,因此日美两国政府都希望日本能与中国大陆做生意。

从日本当局来说,同中国大陆进行贸易最理想的境界是“不谈政治、只管经济”的“政经分离”。可是:“人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

1955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派出以对外贸易部副部长雷任民为首的“贸易代表团”去日本,同以材田省藏为会长的“日本国际贸易促进协会”和以池田正之助为首领的“促进日中贸易议员联盟”签订了《第三次中日贸易协定》,其中有如下条文:一、互相间举办商品展览会,并各取得本国政府同意——对于事务之执行与人员之往来,给予各种方便及安全保障。

二、互相在东京与北京设置通商代表部,对于各该代表部及工作人员给予外交官待遇的权利。

旋派张群赴日作友好访问;9月18日,蒋的代表张群晋谒天皇;日皇对缔结和约极表快慰,尤感蒋“总统”之宽宏大度,誉为“亚洲伟大领袖”。蒋旋派董显光为驻日“大使。

如此慷慨!如此大方!连日本的评论家都感到惊讶。《蒋总统秘录》的执笔人、日本《产经新闻》的编辑古屋奎二,也发出了这样的感叹:在中日和约中未见有一个赔偿的字眼,乃是未见前例的条约。

抗战8年,(如果从“九·一八”算起,则是14年),战火烧遍20多个省市,中国死伤人员以千万计,财产损失无法算出来;而战后,中国不要一文钱的赔偿,这也是实行“民权主义”吗?

在历史上,中国曾三次被日本勒索战争赔款:

第一次是1874年。时日本派兵企图占领台湾,清政府派兵抵御,日本自知无法取胜,转而谈判,迫使清政府签订了《中日北京条约》,规定清政府偿付日本50万两白银赔款。

中日双方朝野上下心里都明白,这种往来已大大超出了民间协定的范围;“政经分离”是不好“分”的。

“春色满园关不住”。事物发展有其自身的轨迹,只可诱导,不可抑制。人为的:或视而不见,或掩耳盗铃,或咒它死亡,那都是缘木求鱼。传说,鲧治水,用的办法是封堵、围截,治的结果依然是“洪水滔天”;禹治水,用的办法是顺其自然,予以疏导,引江河入海,于是民安居乐业。

王阳明是这样解释“致知在格物”的,他说:物者,事也,凡意之所发,必有其事,意所在之事谓之物。

格得,正也,正其不正以归于正之谓也。

阳明先生把人们的主观意识、主观努力的作用夸大了。夸大了就要办“鲧治水”那样的事,请看:1956年4月14日,张道藩率“赶日亲善访问团”将赴日,蒋介石“属转告日本朝野,勿存与匪共存幻想。”蒋介石一“告”便可消灭那个“幻想”吗?何其自作多情!

第二次是1895年的《马关条约》,清政府付给日本的白银总数相当于日本国财政4年半的收入。

第三次是1901年的《辛丑条约》,仅日本掠去中国的赔偿,就达3400多万两白银。

在第二次偿付日本战争赔款时,清政府财政经济已非常困难,不得不五次大量举借外债。最终偿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达6.9亿多两白银,而且还为“举借外债”丧失了大量主权。

日本在20多年内就勒索了中国三次大赔款,用这些钱大办教育及建立起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军工体系,1931年凭借其军事实力又打进了中国的国门。向这个侵略成性、给中华民族带来严重灾害的战败国索取赔款有什么不应该!

东南亚受害国朝野并不同意蒋介石这位“亚洲伟大领袖”的搞法:台日谈判期间,1952年3月25日,菲律宾参院反对批准对日和约,坚持索赔;随后,香港也向日本掀起了索债运动;1966年12月10日,马来西亚中华商会要求半年内解决与日本所结的“血债”;1991年,南朝鲜为日本征用韩国“慰安妇”,要求日本予以战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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