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0章(第1 / 1页)
三、关于公私合营企业的定息问题和公私关系问题。
在国务院一九五六年二月八日关于公私合营企业实行定息办法(注「指一九五六年二月八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在公私合营企业中推行定息办法的规定》。——第314页。」)中,曾经规定息率由一厘到六厘,即年息百分之一到百分之六,并且指出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以至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中,可以采取不同的息率。五个月来,许多方面的意见都认为在规定息率的时候,需要简单一些和放宽一些。我们认为这种意见是正确的、可行的。在息率方面,我们认为可以不分工商、不分大小、不分盈余户亏损户、不分地区、不分行业,统一规定为年息五厘,即年息百分之五。个别需要提高息率的企业,仍然可以超过五厘。过去早已公私合营,但是采取按比例办法分配利润的企业,同新合营的企业一样定息五厘。过去早已公私合营,并且已经采取定息办法的企业,如果超过五厘,照旧支付,不予降低;如果不到五厘,提高到五厘。各地公私合营企业和政府的业务部门,应该积极准备,力求在本年七、八月间发给利息一次。
全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公私合营以后,在大量的公私合营企业中,公私双方的代表共事得好或者不好的问题,是关联到企业生产经营的一个大问题,也是关联到能否发挥资方人员在生产中的作用和能否有效地把资方人员改造成为劳动者的重要问题。
这个重大问题的解决,目前应该从下列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应该看到中国私营工商业者对企业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是有经验的,他们对于我国工商业的管理工作是有用处的。对于他们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应该进行分析,凡属不合理的部分,应该逐步加以改变;凡属合理的部分,不但在公私合营企业中应该继续发挥它的作用,而且在国营企业中也应该充分加以运用。我们应该把资本主义工商业、手工业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中一切有用的东西,看成是民族遗产,把它保留下来。吸收这些有用的民族遗产是我们的责任,采取否定一切的粗暴态度是错误的。
不能。一次批准公私合营和合作化,并不是改造已经完成。在这个改造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要求我们逐个地加以解决。为了使我们能够从容地分期分批地解决这些问题,今年二月八日,国务院作了决定(注「指一九五六年二月八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目前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事项的决定》。——第310、318页。」),要所有私营企业和手工业在批准公私合营和合作化以后,一律照旧经营,半年不动。应该承认,这样一种广泛、迅速而缺乏经验的改变,工作中不可能没有缺点和错误。应该说,缺点和错误是不少的,国务院的决定使我们有可能尽量地减少并且迅速地加以纠正。
现在我要讲下面五个问题。
一、关于一部分小商店、摊贩、挑贩的生活困难和业务安排的问题。
小商贩是商业中的独立劳动者,在全国约有近三百万户,从业人员近四百万人。前面说过,其中一部分参加了公私合营商店和合作商店;一部分替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代购代销或部分自销。前者的营业额比之单独经营的时候是大大地增加了,他们的营业没有困难;现在有困难的是后者的一部分,他们的户数占整个小商贩的百分之二十五左右,少数地方有占百分之五十的。这些小商贩的困难来自两方面:一方面因为公私合营商店和合作商店的营业额的扩大,不仅包括了本年度比上一年度社会零售额增加了的部分和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让出的部分,而且包括了那些从代购代销的小商贩营业额中挤出来的部分。另一方面是因为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在这次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中对小商贩的营业没有很好的照顾,缺乏全面安排,而且在小商贩的营业额开始下降的时候,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及时加以解决。
在没有参加公私合营商店和合作商店的小商贩中,有很多人提出了四个要求:一是提供货源,二是借贷资金,三是简化税制,四是进入社会主义。我们认为这些要求都是合理的,是应该逐步加以解决的。
其次,大量的资本主义工商业在今年一月才转为公私合营,大量的资方人员和公股代表在企业内部都还缺少双方共事的经验。为了使双方共事得好,各地的党政机关应该领导业务部门经常总结这一方面的经验,而且根据这些经验的总结,逐步地定出公私双方共事的制度和办法。上级业务部门规定的业务上的方针、政策和办法,应该使企业中公私双方有关的管理人员,都能熟悉。各地应该召集公股代表和私股代表分别举行会议,收集意见,进行教育,解决他们在处理公私关系中所遇到的困难。有时还应该召集公私代表在一起举行会议,商量问题。
现在政府准备采取一种办法,来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和业务安排的问题。这个办法就是在自愿的原则下,分期分批、分行分业地把他们组成分散经营、各负盈亏的合作小组。同时由各地商业部门在现有的国营商店、供销合作社和公私合营商店中指定一个商店,作为合作小组的批发店。这种批发店的任务,一是给合作小组供应商品,寻找货源;二是替合作小组向银行借款,解决资金困难;三是汇集合作小组每个成员应缴的税款,代向税局缴纳。这种税款今后应该由税局实行严格的、一年不变的、定期定额的收税办法。这种批发店的开支,全部由国营商业或供销合作社支付,不由小商贩负担。商业部和供销合作社应该负起责任,按照各地小商贩不同的收入情况,区别小商贩中以商业为主要收入或以商业为辅助收入的不同情况,采取各种办法,使各地的各类小商贩都能获得必需的收入。同时,要把安排小商贩,作为安排全部商业工作的重要部分。
有人问:为什么政府不把全部小商贩都组成公私合营商店,或组成合作商店?大家知道,小商店、摊贩、挑贩中的广大部分是散布在居民区中间的,这些分散在居民区中的小商贩是我国商业中今后长期需要的一种经营服务形式。如果把它们统统收缩起来,合并组成集中的公私合营商店和合作商店,那就不便于居民的消费。如果仍让他们分散经营,而由国家给以固定工资,那就不能保持他们经营的积极性。同时,还有一部分小商贩,他们现在的收入高于公私合营商店和合作商店的从业人员的收入,当他们不愿意参加的时候,也不能勉强地把他们合并到公私合营商店和合作商店中来。因此,安排这些小商贩的正确原则是,既要照顾居民消费的方便,又要保持小商贩经营的积极性,使他们获得适当的收入。我们认为政府现在准备采取的办法,就是当前实现这个原则的最好办法,同时,也是今后相当时期内实现小商贩的社会主义要求的合理办法。采取这种办法,可以使广大的分散的小商贩,经过批发店领导合作小组的形式,同社会主义经济密切联系起来,并且使小商贩从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领取计件工资性质的、代购代销的手续费。这样,就能够使这些小商贩逐步地成为社会主义商业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关于适当解决小业主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工厂、商店、运输企业有大的,也有小的。大的资本主义企业在生产和业务上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这是很明显的,但是,雇佣少量职工的小企业的数量,远远多于大的企业。目前,不仅大企业实行了公私合营,而且小企业也实行了公私合营。这就是说,大量的小业主参加了公私合营。小业主的地位,在解放以前是极不稳定的,在资本主义的“大鱼吃小鱼”的竞争中,小企业时刻遭受着破产的威胁,小业主随时存在着失业的危险。那时小业主中有为数不小的一部分人,不但没有可靠的利润收入,而且常常得不到正常的工资。解放以后,小企业的业务得到了政府的安排,“大鱼吃小鱼”的威胁早已不存在。公私合营以后,他们可以得到定息的收入,而且只要好好地工作,他们再也没有失业的威胁了。正因为这样,全国的小业主热烈地欢迎公私合营。但是,小业主的定息收入不多,工资也不算高,因此,政府业务部门对于那些与小业主生活密切有关的问题,应该给以妥善的解决。
房屋是小业主生活资料中的主要部分。在国务院一九五六年二月八日对公私合营企业财产清理估价问题的规定(注「指一九五六年二月八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的时候对财产清理估价几项主要问题的规定。》。——第313页」)中,曾经指出:凡属家店不分或者家厂不分的小企业的房屋处置问题,应该按照业主的意见办理。现在应该再具体规定,凡属家店、家厂相连的企业,除了原有的铺面、厂房、栈房作为合营资财以外,其他的房屋都应该作为生活资料归业主所有。凡属处理房屋方面有不妥当的地方,必须切实改正。此外,许多小业主的家属,原来参加企业辅助劳动的,公私合营后应该照旧吸收他们参加辅助劳动,或作其他的适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