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第1 / 2页)
1.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交的具体收费项目主要包括法律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综观这些政策,可以把优惠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注册登记优惠
一是程序简化。凡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申办私营企业的,可通过各级工商部门注册大厅优先登记注册。申请人只需提交登记申请书、验资报告等主要登记材料,可先予颁发营业执照,并在一定期限内按规定补齐相关材料。二是费用减免。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工商部门自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收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管理费和各种证书费。对申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如资金确有困难,注册资本达不到最低限额的,允许分期到位。高校毕业生从事社区服务等活动的,一定期限内免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免收各项工商管理费用。
(二)金融贷款优惠
一是优先贷款支持、适当发放信用贷款。对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可由高校毕业生为借款主体,担保方可由其家庭或直系亲属家庭成员的稳定收入或有效资产提供相应的联合担保。对于资信良好、还款有保障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适当发放信用贷款。二是简化贷款手续。三是利率优惠。对创业贷款给予一定的优惠利率扶持,视贷款风险度不同,在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可适当下浮或上浮。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等。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8)其他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三)税费减免优惠
对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对到"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以免征或减征一定年限、一定比例的所得税。
2003年5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其中第四条规定:"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2003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后,上海、天津、重庆、黑龙江、辽宁、吉林、安徽、江西、福建、广东、广西、陕西、甘肃、新疆等省市自治区纷纷出台了类似政策,后来又陆续出台了优惠贷款的政策。
2003年6月26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为切实落实国办发[2003]49号文件精神,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创业,下发《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