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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第1 /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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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木德》上说:“契约与合同一旦签订,就没有协商的余地了。”

犹太人做生意十分注重合同。出口商比尔与犹太商人拉克签订了10000箱蘑菇罐头合同,合同规定为:“每箱20罐,每罐100克。”但出口商比尔在出货时,却装运了10000箱150克的蘑菇罐头。货物的重量虽然比合同多了50克,但犹太商人拉克拒绝收货。出口商比尔甚至同意超出合同重量不收钱,而拉克仍不同意,并要求索赔。比尔无可奈何,赔了拉克10多万美元后,还要把货物另作处理。

此事看来似乎拉克太不通情理,多给他货物也不要。事实不是那么简单。犹太人精于经商,深谙国际贸易法规和国际惯例。他们懂得,合同的品质条件是一项重要条件,或者称为实质性的条件。合同规定的商品规格是每罐100克,而出口商交付的每罐却是150克,虽然重量多了50克,但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规格条件交货,是违反合同的。按国际惯例,犹太商人完全有权拒绝收货并提出索赔。根据联合国公约,出口商的行为是根本违反合同的。犹太商人此举是站得住脚的。

此外,还有个适销对路问题。犹太商购买不同规格的商品,是有一定的商业目的的,包括适应消费者的爱好和习惯、市场供需的情况、对付竞争对手的策略等。如果出口方装运的150克蘑菇罐头不适应市场消费习惯,即使每罐多给50克并不加价,进口方的犹太商人也不会接受,反而打乱了他的经营计划,有可能使其销售通路和商业目标受到损失,其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最后,还有可能会给买方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假设犹太进口商所在国是实行进口贸易管制比较严格的国家,如果进口商申请进口许可证是100克的,而实际到货是150克的,其进口重量比进口许可证重量多了50克,很可能遭到进口国有关部门的质疑,甚至会被怀疑有意逃避进口管理和关税,以多报少,要被追究责任和罚款。

其实,这本是一个劝人为善、劝人守约的寓言,其寓意根本上在于无论如何要使合约得以履行。要是让违约人一死了之,那就既不符合犹太人“憎恨罪,但不憎恨人”的信条,而且合约也彻底没了希望,守约的姑娘只好于受损失空守闺房一辈子。

所以,故事就毫不怜惜地让惩罚落在违约行为所带来的“赢利”上,即两个孩子身上。在这里,孩子只是一种象征,象征着违约行为的首要成果。

这就从根本上抽去了违约行为的内在意义,使它成为一个纯粹的无谓之举,甚至自讨苦吃之举。这对“违约”夫妻不是两次获得“赢利”而又两次从“幸福”坠入痛苦之中吗?

从这个节骨眼着眼入手,可以说是对“违约病”的最有效的针砭。

在现实生活中,犹太人对内部的违约者采取的是逐出教门的办法。在生意场上,一个受到犹太共同体排斥的“犹太人”可以说是绝难再生存下去(作为生意人生存下去)的。

既然签订了合同,就要严格遵守,这样既显得诚信,又能避免遭受意外损失。仅仅看见了眼前利益就不严格履行合同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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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己不利也不能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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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木德》中要求:“立誓之事就是对自己有害也不能反悔。”谨守此道的犹太商人奥斯曼善于从长远考虑问题,为了信誉宁愿暂时赔钱,他目光远大的作风给世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而对于非犹太人,则一方面毫不留情地上诉法院,要求强制执行合约,或者赔偿损失;另一方面,犹太共同体相互通报,以后不再同此人做生意。

欺骗别人等于欺骗自己,因为言而无信的人同样也得不到别人的信任,没有人愿意和他打交道,最后陷于孤立而一事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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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品质条件是一项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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