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2章(第1 /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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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现役。
第四章政治审查
第十七条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组织公安部门和基层单位进行。
第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县、市
的安排和要求,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对体检合格的
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要弄清他们的表现并填写《应
第十三条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卫生部门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若干体检组,设立
若干体检站,采取定点或巡回的办法进行;有条件的县、市,也可指定若干医院负责。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体检
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条件》和有
征公民入伍登记表》。
第十九条县、市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应逐个进行复审,严格把关,切实保证新兵政
治可靠,防止把不符合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
第五章审定新兵
第二十条县、市在审定新兵时,应对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优先批准政治
关规定,正确掌握标准,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第十六条对准备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应进行肝功能化验(含表面抗原检查)和体格复查。潜
艇人员的体格复查,由地区统一组织进行。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和空降兵的体格复查,由县、市
组织进行。普通兵由县、市进行抽查,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经过抽查,发现不
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全部进行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