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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第1 /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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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分散:上市申请公司的上市申请如获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权分布应确能符合下列条件:

(1)记名股东人数2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额2000元至20万元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500人,且其中持股份面额之和占实发股本总额的20%以上或达1500万元以上。

(2)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2%以下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之和应占公司实发股本总额的25%以上。

7.股份流通: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的合计交易票面金额应在250万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额与上市股份面额的比率不低于万分之一。

上市申请公司至少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其股票方可被考虑列为第二类上市股票。

深圳上市股票分别为第一类上市股票、第二类上市股票和第三类上市股票。

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上市公司,其股票可被考虑列为第一类上市股票:

1.营业记录:上市申请公司就整体而言其主体企业设立或从事主要业务的时间(以下简称实足营业记录)应在5年以上,并有稳定的业务基础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2.资本数额:上市申请公司实际发行的普通股面额(以下简称实发股本额)应在5000万元人民币。

3.股票市价: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的平均收市价,应高于其票面价格的10%。

1.营业记录。上市申请公司的实足营业记录应在1年以上,并有稳定的业务基础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2.资本数额。上市申请公司实发股本额应在2000万元以上。

3.股票市价。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的平均收市价,应高于其票面价格的10%。

4.资本结构。上市申请公司最近1年度纳税后的资产净值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应达25%,且无累积亏损。

5.获利能力。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4.资本结构:上市申请公司最近1年度纳税后资产净值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应达25%以上,且无累积亏损。

5.获利能力: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经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税前利润与年度决算实发股本额的比率(以下简称股本利润率)最近3年年度均达到10%以上;

(2)最近3年年度的税前利润均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股本利润率不低于5%;

(3)税前利润最近3年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两项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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