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趣阁
会员书架
首页 >其他小说 >法哲学原理 > 第4章

第4章(第1 / 2页)

上一章 章节目录 加入书签 下一页
推荐小说:

市民社会是诸个人、诸家庭的聚集,是作为特殊性与差别性的阶段,所以首先显得为伦理的丧失。即使着重伦理和普遍,也是为了作为满足特殊利益的手段。但伦理性、普遍性归根到底是支配着市民社会的,所以最后在国家中又回到伦理的充分体现。

市民社会的发展又分为三个环节:第一为“需要的体系”,在这个范围内,有劳动及分工的方式;与此相联系就形成了各个等级。第二为司法。

在市民社会中,财产关系和契约关系都有法律来规定和维系。

市民的财产和人格都得到法律的承认,并具有法律的效力,所以犯罪不再是侵犯了个人主观的东西,而是侵犯了社会公共的东西。于是犯罪的行为就被看成具有社会危险性。一方面这种看法增加了犯罪的严重性,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本身的稳定性,罪行的损害就获得了较轻微的地位,而刑罚也就成为较轻微。①第三为警察和同业公会,这是一种预防社会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的措施。

①参看本书第218节及补充。

他认为,法和道德单就本身来说是没有现实性的,它们必须以伦理为基础,作为伦理的体现者而存在。

他不懂得法、道德、伦理作为上层建筑,都应从经济基础、社会阶级根源来说明。

就个人与伦理的关系来说,伦理作为客观精神是自由的具体实现。伦理的规定就是个人的实体性或普遍本质。伦理是个人的第二天性。

个人对伦理的规定或伦理的力量说乃是偶性与实体的关系。

“个人存在与否,对客观伦理说来是无所谓的,唯有客观伦理才是永恒的,并且是调整个人生活的力量。”另一方面,个人之所以有自由,之所以具有真实性,即因为他体现了伦理的实体。就伦理与民族的关系来说,他认为,伦理是各个民族风俗习惯的结晶,是“不成文的法律”,具有神圣的性质,被认作永远正当的东西。

黑格尔指出,在市民社会中,“好的法律可以使国家昌盛,而自由所有制是国家繁荣的基本条件。但是,因为我是完全交织在特殊性中的,我就有权要求,在这种联系中我的特殊福利也应该增进。我的福利、我的特殊性应该被考虑到,(奇*书*网^_^整*理*提*供)而这是通过警察和同业公会做到的。”

黑格尔于讨论资产阶级的市民社会时,并进一步论证了资本主义的发展——殖民主义。

黑格尔首先指出:“市民社会的这种辩证法,把它……推出于自身之外,而向外方的其他民族去寻求消费者,从而寻求必需的生活资料。”

他尽力替德国的民族扩张和称霸海上鼓吹和打气。他以激励德国资产阶级的语气写道:“对工业来说,激励它向外发展的自然因素是海”,“河流不是天然疆界,这是近代人对河流的看法;其实应该说,河流和湖海是联系人群的。”

对于后辈的熏陶、教育,都是伦理的功用。

就伦理与国家的关系来说,黑格尔突出地表明了他脱离经济、社会和阶级来谈国家的唯心主义观点。他认为“国家是自觉的伦理的实体”,或者说“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性”。

脱离了伦理之物质和社会的基础,黑格尔从客观唯心主义出发,把伦理看成一个精神性的、活生生的、有机的世界,认为它有其自己生长发展的过程。并把它的矛盾发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家庭,第二,市民社会——这是伦理精神丧失了直接的统一,进行分化,而达于相对性的观点。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第三,伦理精神通过分化、中介而完成的统一就是国家。市民社会表示直接或原始伦理精神的解体,靠法律来维持市民个人需要的满足,人身和财产的保障,以及特殊利益和公共福利和秩序的维持,这种“市民社会”只能算是“外部国家”。必定要伦理精神或实体充分实现、完成并回复到它自身的辩证统一,这才是国家。

家庭的基础是婚姻。婚姻既不仅只是两性的关系,也不仅只是市民契约的关系,而是一种“精神的统一”,“实质是一种伦理的关系。”

这种自我意识的统一就是爱,而这种爱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这样就可以消除爱中一切倏忽即逝的、反复无常的和赤裸裸的主观的因素。”从法的意义说,家庭是一个人格,作为人格来说,家庭就在财产中有其外部的实在性。这财产是作为家庭的遗产而延续下去,但通过遗产延续下去的不是家庭,而乃是宗族。家庭的生命必然是有时间性的,不仅是由于父母的死亡,而且也为儿女的长大成为独立的人格所决定。在教育子女中家庭完成了它的使命。这样也就正好解除它自己工作,而过渡到市民社会。

点击切换 [繁体版]    [简体版]
上一章 章节目录 加入书签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