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第1 / 3页)
①《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0页。
②同上书,第281页。
③同上书,第373页。
④同上书,第370页。
⑤《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71页。
除于上文中已多处引证了马克思的批判观点外,现在简单综述一下马克思批判此书,由破而立的几个主要论点,以作结语。
第一,就政治上说,马克思从革命民主的立场,驳斥了黑格尔主张的君主制。
在批判黑格尔君主制的同时,马克思正面提出民主制的优越性说:“民主制是君主制的真理,君主制却不是民主制的真理。……从君主制本身不能了解君主制,但是从民主制本身可以了解君主制。”①
又说:“正如同不是宗教创造人而是人创造宗教一样,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②
针对黑格尔把宗教和君主制,把上帝和君王联系起来的看法,马克思是把反宗教与反君主制结合起来的。
第三,在批判《法哲学》的过程中,马克思从根本上有力地摧毁了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
马克思首先批判了黑格尔把“法哲学”当成“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或者把国家制度当成伦理理念的实现这一根本唯心主义出发点。马克思说:“在这里,注意的中心不是法哲学,而是逻辑学。……在这里具有哲学意义的不是事物本身的逻辑,而是逻辑本身的事物。不是用逻辑来论证国家,而是用国家来论证逻辑。”①这里正好把黑格尔颠倒过来,我们认为第一性的东西是“事物本身的逻辑”即现实事物发展的规律,而黑格尔认为第一性的东西却是“逻辑本身的事物”,即理念、概念之类。我们要求用逻辑(唯物辩证法)来分析国家的矛盾,来研究、论证国家现实发展演变的规律,而黑格尔所要求的是完成自己的唯心主义体系,把国家的制度、现象当作说明、体现逻辑理念的谓语或工具。马克思更明确指出,黑格尔的“整个法哲学只不过是对逻辑学的补充。十分明显,这一补充只是对概念本身发展的〔某种附加的东西〕。”②
马克思根本与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相反,认为“法哲学”不应是“逻辑学的补充”、“概念发展的附加”,反之,逻辑、概念应该是反映、说明、论证法律、政治、社会、国家的现实发展的东西。
第二,从经济上说,马克思从反对私有制的立场驳斥了黑格尔对私有财产的崇拜。
黑格尔尽管把国家说成是“伦理理念的现实”,但是结合到黑格尔对于财产的看法来分析,却揭露了“伦理理念的现实在这里成了私有财产的宗教”。③
马克思痛切指斥黑格尔之替私有财产制辩护,正是出卖伦理或“转让伦理”,抹煞人的意志自由。马克思说,在黑格尔那里“私有财产成了意志的主体,意志则成了私有财产的简单谓语。”④
马克思又说:“凡私有财产不可转让的地方,‘普遍的意志自由’和伦理却可以转让。……私有财产的‘不可转让’同时就是普遍的意志自由和伦理的‘可以转让’。……在这里我的意志已经不在支配客体〔私有财产〕,而是意志本身在受客体的支配。”⑤
这些话已经说明了在阶级社会的私有财产制度下,象黑格尔那样的唯心主义者大谈其“伦理实体”或“意志自由”完全是骗人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