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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第1 /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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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的东西,从一般意志方面看来,指意志的自我意识一面即个别性这一面(第7节),它有别于自在地存在的意志概念。

所以意志的主观性是指下列三点:(甲)意志的纯形式,自我意识同自身的绝对统一(在这统一中自我意识,作为自我=自我,纯粹是内在的,而且抽象地停留在自己那里),对它本身的纯确信(这与真理有别);(乙)意志的特殊性,即任性以及任意目的的偶然内容;(丙)一般的说意志的片面形式(第8节),因为所希求的东西,不问其内容如何,还只是属于自我意识的内容,也是没有得到实现的目的。

第26节

意志(甲)当它以自身为它的规定,因而符合它的概念,并且是真实的意志时,才是完全客观的意志;(乙)但是客观意志由于欠缺自我意志的无限形式,乃是没入于它的客体或状态的意志(不问其内容如何),这是儿童的意志,伦理性的意志、奴隶的意志、迷信的意志、如此等等;(丙)最后,客观性是与主观的意志规定相对立的片面形式,从而它是作为外部实存的那定在的直接性;在这个意义上,意志只有通过实现它的目的,才成为客观的。

附释:这里所以要把主观性和客观性这些逻辑范畴详加论述,为的是关于这些范畴(因为以后常常要用到)必须明白指出,它们象其他各种差别和反思对立的范畴一样,由于它们的有限性,从而由于它们的辩证性质,是要向它们的对立面转化的。在其他这些对立范畴的情况下,它们的意义对表象和理智说来是固定不变的,因为它们的同一性依然是某种内在的东西。

第23节

惟有在这种自由中意志才无条件地守在它自己身边,因为除了与它自身相关外,它不与其他任何东西相关,从而对其他任何东西的一切依赖关系都取消了。

这种意志是真的,或者更确切些说,它就是真理本身,因为它的规定在于它的概念的东西和它的定在的东西(即作为跟自己对立的东西)相一致,换言之,意志的纯概念是以对它本身的直观为其目的和实在性的。

第24节

意志是普遍的,因为在其中一切限制和特殊单一性都被扬弃了。这些限制和特殊单一性,只有在概念跟它的对象或内容有区别时,换一个形式说,概念的主观自为存在跟它的自在存在,它的排他的和作决定的单一性跟它的普遍性本身有区别时才存在的。

与此相反,在意志中,这些对立面应该既是意志的抽象的而同时又是它的只能作为具体东西而被认知的规定,这些对立面就自然而然地导致它们的同一以及它们意义的混淆,但是这种混淆只是理智在无意识中才会陷入的。

所以意志,作为存在于自身中的自由,是主观性本身,从而这一主观性就是意志的概念,因而也就是意志的客观性。但是与客观性相对比,意志的主观性是有限性,就在这一对比中,意志并不守在自己那里,而是与它的客体纠缠在一起的,它的有限性正在于它不是主观的,如此等等。

所以下文所述意志的主观或客观究应具有何种意义,应该每一次联系上下文加以阐明,这上下文包含它们在对全体的关系中所占的位置。

附释:关于普遍性的各种不同规定,已在《哲学全书》中(第118节—126节)①加以阐明。

“普遍性”这个词使表象首先见到抽象的和外在的普遍性。但这里它所规定自己的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普遍性,这种普遍性既不可看做共同性或全体性等反思的普遍性,也不可看做站在单一物之外而与之相对立的抽象普遍性,即抽象的理智的同一性(第6节附释)。

①第3版,第169—178节。——拉松版

正是其自身是具体的从而又是自为地存在的这种普遍性,才是自我意识的实体,自我意识内在的类或内在的理念这就是自由意志的概念,它作为普遍物复盖于它的对象之上,把它的规定贯穿渗入,而在其中保持着与自己的同一自在自为地存在的普遍物就是我们一般所称理性的东西,并且只有通过这种思辨方法才能理解它。

第2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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