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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第1 /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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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指在法的意义上的人,与在自然意义上的人(Mensch)不尽相同。——译者

第35节

这种自为地自由的意志的普遍性是形式的普遍性,即在意志单一性中的自我意识着的此外便无内容的单纯自我相关。这样看来,主体就是人。人格的要义在于,我作为这个人,在一切方面(在内部任性、冲动和情欲方面,以及在直接外部的定在方面)都完全是被规定了的和有限的,毕竟我全然是纯自我相关系;因此我是在有限性中知道自己是某种无限的、普遍的、自由的东西。

附释:当主体用任何一种方法具体地被规定了而对自身具有纯粹一般自我意识的时候,人格尚未开始,毋宁说,它只开始于对自身——作为完全抽象的自我——具有自我意识的时候,在这种完全抽象的自我中一切具体限制性和价值都被否定了而成为无效-qī-shu-wang-。所以在人格中认识是以它本身为对象的认识,这种对象通过思维被提升为简单无限性,因而是与自己纯粹同一的对象。个人和民族如果没有达到这种对自己的纯思维和纯认识,就未具有人格。自在自为地存在的精神跟现象中的精神所不同者在于:在同一个规定中,当后者仅仅是自我音识,即对自身的意识,但仅按照自然意志及其仍然是外在的各种对立的自我意识(《精神现象学》,班堡和维兹堡,1807年版,第101页以下;《哲学全书》,第344节)①,前者则以自身即抽象的而且自由的自我为其对象和目的,从而它是人补充(人格概念的高贵和低微)自为地存在的意志即抽象的意志就是人。人间(Mensch)最高贵的事就是成为人(Person),但是尽管这样,人这种赤裸裸的抽象,在称谓上已经有些可鄙。人实质上不同于主体,因为主体只是人格的可能性,所有的生物一般说来都是主体。所以人是意识到这种主体性的主体,因为在人里面我完全意识到我自己,人就是意识到他的纯自为存在的那种自由的单一性。作为这样一个人,我知道自己在我自身中是自由的,而且能从一切中抽象出来的,因为在我的面前除了纯人格以外什么都不存在。然而作为这样一个人,我完全是被规定了的东西,例如我有这点年龄,身材这样高大,在这个地点,以及其他一切可以视为特异性的东西。所以人既是高贵的东西同时又是完全低微的东西。

①《精神现象学》,拉松版(哲学丛书,第114卷),第116页以下;《哲学全书》“,第3版,第424节。——拉松版

在这里个人把他冷酷无情的人格扬弃了,他连同他的意识是处于一个整体之中。但在下一阶段,我们看到原来的伦理以及实体性的统一消失了,家庭崩溃了,它的成员都作为独立自主的人来互相对待,因为相需相求成为联系他们的唯一纽带了。人们往往把这一阶段即市民社会看做国家,其实国家是第三阶段、即个体独立性和普遍实体性在其中完成。

巨大统一的那种伦理和精神。因此,国家的法比其他各个阶段都高,它是在最具体的形态中的自由,再在它的上面的那只有世界精神的那至高无上的绝对真理了。

《法哲学原理》

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

第一篇抽象法

他包含着无限的东西和完全有限的东西的统一、一定界限和完全无界限的统一。人的高贵处就在于能保持这种矛盾,而这种矛盾是任何自然东西在自身中所没有的也不是它所能忍受的。

第36节

第34节

自在自为的自由的意志,当他在抽象概念中的时候,具有直接性的这一规定性。

在这一阶段,它是否定的实在性,只是抽象地自我相关的现实性——主体在自身中所具有的单个意志。从意志的特殊性这一环节看来,这种意志另外具有由。。。

各个特定目的所构成的内容,而且由于它是排他的单一性,所以这种内容对它说来同时又是外部的、直接在眼前看到的世界补充(意志的抽象性和直接性)说自为地自由的意志,当它在抽象概念中的时候,具有直接性这一规定性,这话乃指这个意思:当概念使自己完全成为实在的,当它的定在成为无非就是它本身的发展的时候,这样一种状态就是意志充分发展了的理念。但当初概念是抽象的,这就是说,一切规定都包含在概念中,但也不过包含在里面而已,它们仅仅自在地存在着,而尚未发展成为自身内部的整体。当我说我是自由的,这时我还是这种无对立面的在自身中的存在,在道德领域中才有了对立面。因为在那里我是作为单个的意志而存在,而善则是普遍物,尽管它是存在于我自己内部的。所以在道德领域中,意志已经在它自身中具有单一性和普遍性的差别,从而它是被规定了的。

但初时这种差别还不存在,因为在当初抽象的统一中,尚未有任何进展和中介,从而意志还具有直接性的形式、单纯存在的形式。从这里所欲达到的本质的观点看来,这一最初的无规定性本身是一个规定性。因为无规定性是指意志和它的内容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而言。但是当它本身跟被规定了的东西对立时,它就获得了被规定了的东西这一规定。这里抽象的同一性构成了这种规定性。因此,意志就成为单一的意志——人(Person)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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