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第1 / 2页)
第60节
直接把握某物而加以利用,这本身就是对单一物的占有。
但是,如果其利用系出于持续的需要,而且是对不断再生的产品的反复利用,又为保持其再生而限制其利用,那末,这些和其他情况,使上述对单一物的直接把握成为一种标志,表明这种把握应具有普遍占有的意义,从而应具有对这种产品自然的或有机的基础或其他条件加以占有的意义。
第61节
因为我所有之物,就其自身说,其实体乃是它的外在性,即它的非实体性——这种物同我对比起来,其本身不是最终目的(第42节),——又因为实现这种外在性就是对该物的使用或利用,所以完全使用或利用一物就是指该物的全部范围而言。其结果,如果使用权完全属于我,我就是物的所有。人,关于其物,再没有什么东西在整个使用范围以外有所遗留而可供他人所有的了。
在这一阶段不法是有效的,因此,它必然是有它的地位的。
第58节
(丙)其自身并非现实的但只表明我的意志的占有方式,就是对物加上标志。标志的意义应该是:我已经把我的意志体现于该物内。这种占有无论从对象的范围和它的意义来说,都是极不明确的。
补充(作为占有方式的标志)他种占有方式虽然多少带有标志本身的作用,但通过标志来占有是一切占有中最完全的。当我把握某物或给某物以定形时,其最终意义同样就是一种标志,这种标志的目的对他人说来,在于排斥他人并说明我已把我的意志体现于物内。标志的概念就在于对事物不是如其存在的那样来看,而按其所应具有的意义来看。例如,徽章是指某个国家的公民资格而言,虽然它的颜色与这一民族没有任何联系,而且不表示徽章本身,而表示民族。
人能够给某物以标志,因而取得该物,这样正表明了他对该物有支配权。
二物的使用
第59节
通过占有,物乃获得“我的东西”这一谓语,而意志对物也就有了肯定的关系。在物和我的意志这一同一性中,物同时被设定为否定的东西,而我的意志则在这一规定中成为特殊意志,即需要、偏好等。但是我的需要作为单一意志的特殊性是肯定的东西,它要满足自己,至于物作为自在的否定的东西,则专为我的需要而存在,并为其服务。使用就是通过物的变化、消灭和消耗而使我的需要得到实现;这样,物的无我性质就显示出来,该物也就完成了它的使命。
附释:有人认为不被使用的财物应视为死物、无主物,并对不法夺取这种财物提供理由,说是所有人并没有使用它。在这些人思想中就会漂浮着一种情况,即以使用为所有权的实在方面和它的现实。但是,把物成为他的这种所有人意志才是首要的实体性的基础。使用是进一步的规定,次于上述普遍基础,而且只是它的现象和特殊方式。
补充(使用)如果我采用标志以普遍方式占有物本身,那末,在使用中就存在着更为普遍的关系,因为那时不是物的特殊性得到承认,而是物被我否定了。物沦为满足我的需要的手段。当我与物会合时,为了使我与物同一起来,其中一方必须丧失其性质。然而我是活的,是希求者和真正肯定者,而物是自然的东西。所以物必然要消灭,而我则依然故我。一般说来,这就是有机体的优越性和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