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章(第1 / 2页)
我可以转让自己的财产,因为财产是我的,而财产之所以是我的,只是因为我的意志体现在财产中。
所以一般说来,我可以抛弃(derelinquire)物而使它成为无主物,或委由他人的意志去占有。但是,我之所以能这样做,只是因为实物按其本性来说是某种外在的东西。
补充(转让)如果时效是未经意志直接表明的转让,那末,我的意志表示不再视物为我所有就是真正的转让。从全面看也可把转让理解为真正的占有取得。直接占有是所有权的第一个环节。使用也同样是取得所有权的方式。然后第三个环节是两者的统一,即通过转让而取得占有。
第66节
因此,那些构成我的人格的最隐秘的财富和我的自我意识的普遍本质的福利,或者更确切些说,实体性的规定,是不可转让的,同时,享受这种福利的权利也永远不会失效。
在财产方面,由质的规定性所产生的量的规定性,便是价值。在这里质的东西对量给以定量,而且在量中既被废弃同时又被保存。当我们考察价值的概念时,就应把物本身单单看做符号,即不把物作为它本身,而作为它所值的来看。例如,票据并不代表它的纸质,它只是其他一种普遍物的符号,即价值的符号。物的价值对需要说来可以多种多样。但如果我们所欲表达的不是特种物而是抽象物的价值,那么我们用来表达的就是货币。货币代表一切东西,但是因为它不表示需要本身,而只是需要的符号,所以它本身重又被特种价值所支配;货币作为抽象的东西仅仅表达这种价值。我们可能一般地是物的所有人,而同时却不是物的价值所有人;不能出卖或质押其财物的家庭,就不是价值的所有人。但是,由于这种所有权的形式不符合所有权的概念,所以对所有权的这些限制(采邑、信托遗赠),多半在消逝中。
第64节
给与占有的形式以及标志本身都是些外部状态,而没有意志的主观表现,唯有意志的主观表现才构成这些外部形态的意义和价值。这种主观表现就是使用、利用或其他意思表示。它是属于时间的;从时间方面说,客观性是这种意思表示的持续。如果没有这种持续,物就成为无主物,因为它被意志和占有的现实所委弃了。因之,我就因时效而丧失或取得所有权。
附释所以在法中采用时效制度,并非单纯出于表面的而是违背严格法的考虑,即欲杜绝远年请求权所能引起的争执和纠纷,而确保所有权的安全,等等。与此相反,时效制度是建立在所有权的实在性这一规定上,即占有某物的意志必须表达于外。
公共纪念物属于全体国民所有,或者更确切些说,它们象一般艺术品一样供人鉴赏,并借其内在的回忆和荣誉的灵魂,而被视为具有生命和独立目的。一旦它们丧失这种灵魂,在这方面它们对国民说来就变成了无主物,而得为任何私人所有,象在土耳其的希腊和埃及艺术品那样。
这些规定就是:我的整个人格,我的普遍的意志自由、伦理和宗教。
附释:精神根据它的概念或自在地是什么,那末在定在中和自为地它也就该是什么(从而是一个人,他有取得财产的能力,有伦理和宗教),——以上这个理念本身就是精神的概念(这种精神作为causasui〔自身原因〕,即作为自由原因,是这样的:cujusnaturanonpotestconcipinisiexistens〔它的本性只能设想为存在着〕。斯宾诺莎:《伦理学》,第一部分,界说一)①。这种精神的概念只有通过它自身、而且作为从它定在的自然直接性无限地返回到自身中,才成为它之所以为精神的概念。
著作者家属对他著作的私人所有权,也依同样理由,因时效而消灭。这些著作在下述意义上变为无主物,即它们(与上述的纪念物同样,可是方式相反)变成了一般所有,并按照其物的特殊利用,而变成任何私人所有空地,或作冢茔之用或竟永不使用,都含有空虚而不现在的任性,对这种任性的侵害不会使任何现实的东西遭受侵害,因此不能保证对这种任性表示尊重。
补充(时效)时效建立在我已不再把物看做我的东西这一推定之上。其实,要使某物依旧成为我的,我的意志必须在物中持续下去,而这是通过使用或保存行为表示出来的。
在宗教改革时代,公共纪念物价值的丧失,常常表现在弥撒基金或捐助方面;旧时信仰的精神,即这些弥撒基金的精神丧失了,这些基金就可被私人占有而成为他的所有物。
三所有权的转让
第65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