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章(第1 / 2页)
补充(犯罪)真正的不法是犯罪,在犯罪中不论是法本身或我所认为的法都没有被尊重,法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遭到了破坏。
第91节
诚然,作为生物,人是可以被强制的,即他的身体和他的外在方面都可被置于他人暴力之下;但是他的自由意志是绝对不可能被强制的(第5节),除非它本身不从其所受拘束的外在性或不从其对这种外在性的表象撤退出来(第7节)只有自愿被强制的意志才能被强制成为某种东西。
第88节
我为了物的特殊性状的缘故通过契约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同时我的取得又是根据该物的内部普遍性,这种普遍性一方面是关于它的价值,另一方面是由于该物原系他人所有。
在这方面,他方的任性可能给我虚伪的假象,因此,该契约作为双方自由合意而就这个物按其直接单一性进行交换说来,固然十分正当,但在其中欠缺自在地存在的普遍物这一方面。(这就是肯定表达或同义反复的无限判断,参阅《哲学全书》,第121节)。①
①第8版,第173节。——拉松版
第89节
——译者
第86节
当事人对法的承认是跟他们之间相互对立的特殊利益和观点有联系的。自在的法同这种假象相对抗,同时就在这种假象本身中(前节)出现了自在的法,作为被表象着和要求的东西。但是自在的法最初不过作为应然而出现,因为这里所存在的意志尚未从利益的直接性解放出来,以至于作为特殊意志它尚未以普遍意志为其目的;而且在这里意志尚未被规定为得到被承认的现实,似乎对着它当事人就得放弃其特殊的观点和利益的。
补充(权利争讼)自在地存在的法具有一定的根据,而我之以不法为法也是用某种根据来进行辩护的。
有限的和特殊的东西的本性就在于为偶然性留余地。在这里我们既然处于有限的东西的阶段,冲突的发生是势所必然的。这第一种的不法只不过否定了特殊意志,对普遍的法还是尊重的,所以一般说来它是最轻微的不法。
为了反对把物仅仅作为这个物来接受,反对单纯臆测的意志和任性的意志,客观或普遍的东西应认为可以作为价值来认识,并应看做法;此外,违法的主观任性也应予废弃;以上这些,在这里首先都不过是一种要求。
补充(诈欺和刑罚)对无犯意的民事上不法,不规定任何刑罚,因为在这里并无违法的意志存在。反之,对诈欺就得处以刑罚,因为这里的问题是法遭到了破坏。
三强制和犯罪
第90节
我的意志由于取得所有权而体现于外在物中,这就意味着我的意志在物内得到反映,正因为如此,它可以在物内被抓住而遭到强制。因而我的意志在物中可能无条件地受到暴力的支配或者被强迫作出某种牺牲、某种行为,以作为保持某种占有或肯定存在的条件。这就是对它实施强制。
当我说蔷薇花不是红的,我毕竟还承认它是有颜色的。这时我并不否定类,而只否定红这种特殊颜色。同样,在这里法是被承认的,每个人都希求法的东西,都盼望得到法的东西。他的不法只在于他以他所意愿的为法。
二诈欺
第87节
自在的法在跟作为特殊的和定在的东西的法有区别的时候,是被规定为被要求的并且是本质的东西;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它同时仅仅是被要求的东西,而且从这方面说它是某种纯粹主观的东西,从而不是本质的而仅仅是假象的东西。所以当普遍物被特殊意志贬低为单纯假象的东西,首先在契约中被贬低为意志的单纯外在共同性的时候,就发生了诈欺。
补充(诈欺)在不法的这第二个阶段上,特殊意志虽被重视,而普遍的法却没有被尊重。在诈欺中特殊意志并未受到损害,因为被诈欺者还以为对他所做的是合法的。这样,所要求的法遂被设定为主观和单纯假象的东西,这就构成诈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