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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章(第1 /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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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如果只是一般地谈整体,那也可以说国内的主权是属于人民的,这同我们前面(第277节,第278节)所说的国家拥有主权完全一样。但是人们近来一谈到人民的主权,通常都认为这种主权和君主的主权是对立的;这样把君主的主权和人民的主权对立起来是一种混乱思想,这种思想的基础就是关于人民的荒唐观念。

如果没有自己的君主,没有那种正是同君主必然而直接地联系着的整体的划分,人民就是一群无定形的东西,他们不再是一个国家,不再具有只存在于内部定形的整体中的任何一个规定,就是说,没有主权,没有政府,没有法庭,没有官府,没有等级,什么都没有。因为在人民中出现了这种同组织和国家生活相关联的要素。所以这种人民不再是在最一般的观念上叫做人民的那种没有规定性的抽象。

如果人民的主权是指共和制的形式,或者说得更确定些,是指民主制的形式(因为共和制还指其他各色各样的经验混合制而言,它们本来都不属于哲学考察的范围),那末我们上面(在第273节附释:中)已经作了必要的说明;此外,这一种观念也就没有谈论的必要,因为我们说的是已经发展了的理念。

主权恰恰表示:每一个这样的领域在自己的目的和行动方式方面,都不是独立自主的和只管自己的东西,而是受整体的目的(这种目的通常都被笼统地称为国家的福利)规定和支配的东西。这种理想性以双重性的形式表现出来。在和平的情况下,特殊的领域和职能沿着完成自己的特殊事业的道路不断前进,一方面,仅仅是事物发展的不自觉的必然性就使这些领域和职能的自私行为反而促进它们自己的相互保存和整体的保存(见第183节),另一方面,是来自上面的直接影响不断地使它们返回实现整体的目的的道路,同时由于这种来自上面的影响,它们也就受到了限制(见行政权,第289节)并不得不直接促进这种保存。而在灾难的情况下(不管这种灾难是。内部的还是外来的),主权的作用就在于把和平时期存在于自己的特殊性中的机体集中在主权的简单概念中;主权并有责任牺牲这个一般说来是合法的环节以拯救国家,于是国家主权的理想主义就达到了自己特有的现实性(见下面第321节)。

第279节

(2)主权最初只是这种理想性的普遍思想,它只是作为自我确信的主观性,作为意志所具有的一种抽象的、也就是没有根据的、能左右最后决断的自我规定而存在。这就是国家中的个人因素本身,而国家本身也只有通过这种个人因素才能成为一个单一的东西。可是主观性只是作为主体才真正。存在,人格只是作为人才存在;而在已经发展到实在合理性。这个阶段的国家制度中,概念的三个环节中的每一个都具有其自为地现实的独特的形式。因此,整体的这一绝对决定性的环节就不是一般的个体性,而是一个个人,即君主。

附释:任何科学的内在发展,即从它的简单概念到全部内容的推演(否则科学至少不配称哲学的科学)都显示出这样一个特点:同一个概念(在这里是意志)开始时(因为这是开始)是抽象的,它保存着自身,但是仅仅通过自身使自己的规定丰富起来,从而获得具体的内容。例如,人格(在开始时,即在直接的法中,它还是抽象的)的基本环节通过自己的主观性的各种形式发展了自身,并且在这里,即在绝对的法中,在国家中,在意志的最具体的客观性中,成了国家人格,成了国家的自我确信。它作为至上者扬弃了简单自我的一切特殊性,制止了各执己见相持不下的争论,而以“我要这样”来做结束,使一切行动和现实都从此开始。

但是,作为无限的自我相关者的人格和主观性,只有作为人,作为自为地存在的主体,才更加无条件地具有真理性(即自己最切近的直接的真理性),而自为的存在也正好就是单一体。国家人格只有作为一个人,作为君主才是现实的。人格表示概念本身,人同时还包含着概念的现实性,而且概念也只有当它这样被规定的时候,才是理念,才是真理。

所谓法人,即社会团体、自治团体、家庭,不管它本身如何具体,它所具有的人格都只是它本身的一个抽象的环节;人格在法人中达不到自己存在的真理。国家则正是一个整体,概念的各个环节在其中都可按各自特有的真理性达到现实性。

所有这一切规定,在这以前的全部论述中,就已单独地并各按它们的形态加以探讨;但是这里所以还要重复一遍,就因为在它们的特殊形态中,人们容易承认它们,但正当它们在它们真实的地位上,不是孤立的而是依据它们的真理性,即作为理念的各个环节出现时,人们就会不再认识和理解它们了。

理智,即反思的理智的考察之所以最难理解君主这一概念,是由于它只限于做出零星的规定,因而只知道一些理由、有限的观点和从这些理由做出的推论。

因此,它把君主的威严不论从形式上说或从它的规定上说都叙述为派生的;可是与此相反,君主这一概念不是派生的,而是绝对地起源于自身的。最符合这个概念的观念,就是把君主权看成以神的权威为基础的东西,因为这个观念包含了君主权的绝对性的思想。但是大家都知道,关于这一点发生了种种误解,而哲学考察的任务就在于理解这种神物。

只有人民对外完全独立并组成自己的国家,才谈得上人民的主权,大不列颠的人民是一个例子。但英格兰、苏格兰、爱尔兰或威尼斯、热那亚、锡兰等地的人民,则自从他们不再有自己的国王或自己的最高政府以后,就不再是有主权的人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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