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章(第1 / 2页)
第285节
王权的第三个环节所涉及的是自在自为的普遍物,这种普遍物从主观方面说就是君主的良心,从客观方面说就是整个国家制度和法律;所以王权以其他环节为前提,而其他的每一个环节也以王权为前提。
第286节
王权、王位世袭制等等的客观保障在于,这个领域具有不同于理性所规定的其他环节的现实性,同样,其他环节也各自具有其实质所规定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在合乎理性的机体中,每一部分在保存自己的同时,也把其他部分按其特点保存下来。
附释:君主式的国家制度发展到把长子继承的王位世袭制固定下来,是一种较近代的历史产物。随着这种发展,君主式的国家制度返回到它的历史起源,即家长制,不过它具有较高级的规定,因为君主现在是有机发展了的国家中的绝对顶峰。这一历史产物对公共自由和合乎理性的国家制度说来是最重要的;但是,上面已经提到①,它虽然受到尊敬,却常常没有被很好地理解。因此,旧时的纯粹封建君主制以及专制政体在历史上表现为交替不绝的叛乱、暴政、内战、君主和朝代的没落、以及由此产生的内部和外部的普遍破坏和毁灭。这些都是由于在这种制度下,国家事务的划分,即把各种不同部门交给藩臣、高级武官等,只是机械式的,其差别不是规定和形式的差别,而是较小或较大权力的差别。
属于这样一种适用的还有:把妨害国家或妨害国君主权、国君陛下和国君人身等行为归属于犯罪的概念下,这一点已见于上面(第95节到第102节)所述。这些行为是最严重的罪行,对之定有特种程序等等。
补充(赦免和陛下)赦免权免除刑罚,但不取消法。
法毋宁是照旧存在的,被赦免的依然是一个罪犯。
赦免并不宣称他没有犯过罪。
取消刑罚也可通过宗教做到,因为精神可以在精神上化有罪为无罪。这既然是在尘世中实行的,所以赦免权专为陛下享有,而且也只能属于他的没有根据的决断。
①参阅本书第279节和第281节两节的附释:——译者
因此,每一部门在保存自己的时候,只保存和创造自己,而不同时保存和创造其他部门;每一部门在自身中完全具有达到独立自主的地位的一切环节。在有机的关系中,不是部分而是肢体互相发生关系,而且每一肢体在完成其本身的职能时,也保存了其他肢体,对每一肢体说来,保存其他肢体同时是它自我保存的实体性目的和结果。至于保障的问题,无论王位世袭制和一般王权的巩固、或者正义和公共自由等等,都是通过各种制度而获得保证的。人民的爱、品质、誓词、权力等等固然都可以看做主观的保障,但是谈到国家制度时,问题却完全在于客观的保障,即各种制度,也就是有机交错和相互制约的各个环节。所以,一般公共自由和王位世袭制是彼此相互保障、并处在绝对联系中的,因为公共自由是合乎理性的国家制度,而王位世袭制乃是包含在王权概念中的环节,业如上述①。
①参阅本书第280节。——译者
第283节
王权的第二个环节,就是特殊性或特定内容以及使特定内容从属于普遍物的环节。这个环节一获得特殊的实存,就表现为最高谘议机关及其成员,他们把国家当前事务的内容,或把那种由于当前的需要而必须制定的法令的内容及其客观方面(根据、有关的法律、情况等等),一并呈请君主裁决。
任免负责这些事务的人员,是君主无限任性的特权,因为这些人员是直接和君主本人接触的。
第284节
因为决定的客观方面(对事务的内容和情况的了解,决定的法律根据和其他根据)必须有人负责,即有人证明其客观性,因为这些客观方面可以成为不同于君主个人意志本身的谘议的对象,所以,只有这些谘议机关及其成员才应该对此负责,而君主特有的尊严,即最后作决断的主观性,即对政府的行动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