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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章(第1 /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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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要素的作用就是要使普遍事务不仅自在地而且自为地通过它来获得存在,也就是要使主观的形式的自由这一环节,即作为多数人的观点和思想的经验普遍性的公众意识通过它来获得存在。

附释:“多数人”(πιB)这一词如指经验普遍HGLG性而言,比流行惯用的“一切人”更为正确,因为如果说“一切人”首先至少不包括妇女儿童等等在内是不言而喻的,那末,在谈到某种完全不确定的东西时不应该使用“一切人”这个完全确定的词,更是不言而喻的了。

在流行的意见中,关于人民、国家制度和等级有着不可胜数的歪曲误谬的观点和用法,如果要阐明它们,讨论它们和纠正它们,那是徒劳无益的。平庸的意识惯于把等级的竞争看做必要的或有利的,这种看法主要是这样:似乎人民的代表、甚至人民自己一定最了解什么对。

他们最有利,似乎他们有实现这种最美好的东西的不可动摇的意志。就第一点而言,事实正好相反,因为人民这个词表示国家成员的特殊部分,所以人民就是不知道。

自己需要什么的那一部分人。知道别人需要什么,尤其是知道自在自为的意志即理性需要什么,则是深刻的认识和判断的结果,这恰巧不是人民的事情。

正是在国家各种权力的有机的统一中,同一个精神既建立了普遍物,又使这个普遍物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并加以实施。

初看起来会觉得奇怪,国家中有无数的才干、产业、活动、才能,以及这些东西里面所包含的无限多样的、同时也和政治情绪相联系的活的财富,但国家却不要求它们直接献纳,而只要求唯一的、表现为金钱的财富保卫国家免受敌人侵犯的义务同另一些义务一起放在以下的几节中去谈。但在事实上,金钱并不是其他财富以外的一种特殊的财富,而是可以作为实物①存在于外界的所有这些财富的普遍物。只有在这种最外在的阶段上,义务才能有量的规定性,因而才能公平和均等。

①参阅本书第42节以下。——译者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首脑人物把个人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并委以特殊的职责(参阅第185节附释:)在封建君主国中,藩臣既必须担负不固定的劳务,也必须根据自己的特点担负固定的劳务,例如审判等等。在东方和埃及为进行巨大工程等等而尽的义务,也有特殊的质。等等。在所有这些情况下,都缺乏主观自由的原则——个人的实体性活动(它在这些劳动中按内容来说本身就是某种特殊的东西),应该由个人的特殊意志来选择主观自由的原则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只有以普遍价值的形式来履行义务时才能实现。这也是引起这种转化的原因。

补充(对国家的义务)国家制度的两个方面就是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义务现在几乎可以全部折合为金钱,所以服兵役几乎成了唯一的人身义务。从前,人们对个人的具体方面提出更多的要求,并且征募他们各按其才干来工作。国家向我们购买它所需要的东西,初看起来,这好象是抽象的、死板的、无情的,好象国家会因满足于抽象的劳动而堕落下去。但是,现代国家的原则,就是个人所做的一切都要由自己的意志来决定。不过,通过金钱就能够更加有效地达到公平合理。如果一切都以具体的才能为标准,那末,有才能的人就会比没有才能的人缴纳更重的税。但是只有从每个人可以接受的那一方面来对待每个人,才是对主观自由的尊重。

第300节

立法权是一个整体,在其中起作用的首先是其他两个环节,即作为最高决断环节的君主权和作为谘议环节的行政权。行政权具体地知道和概括地了解整体的各个方面和稳固地存在于整体中的现实的基本原则,尤其是熟悉国家权力的需要。最后一个环节就是等级要素。

补充(大臣和议会)把政府成员从立法机关中排。除出去,好比象制宪会议①那样做法,这是对国家的一种错误观点。英国的内阁大臣必须是国会议员,这是正确的,因为参加政府的人员应该同立法权相联系而不是相对立。所谓权力独立的观念包含着根本错误,以为独立的权力仍然应该互相限制的。殊不知这种独立会取消国家的统一,而统一正是所企求的第一件大事。

①指法国。——译者

第30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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