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章(第1 / 2页)
附释:在国家形成中还是实体性的自然精神性这一环节,是每个国家在历史上的绝对出发点的形式。在《论自然国家的没落》一书(著者斯图尔博士,1812年柏林出版),中著者就各个特殊国家,从历史上精深博奥地指出并证明这个环节,这一部著作替合乎理性地考察国家制度的历史以及一般历史铺平了道路。它同时指出主观性和自我意识着的自由的原则是日耳曼民族的原则。
但是它的论述仅限于自然国家的没落,因而只谈到下列一点为止:或者这一原则表现为流动不居和人类的任性与败坏,或者在它的特殊形态中表现为心情,总之,它没有发展到自我意识着的实体性的客观性,即有机的法制
第356节(2)希腊王国
这种王国具有有限东西与无限东西的那种实体性的统一,但它只是作为神秘的基础而被排挤在模糊的记忆中、在洞穴中和在传统的画象中。这种神秘的基础是从区分自身为个别精神性的精神中和在知识的光辉照耀下产生出来的,并经中和和变形而成为美,成为自由而明朗的伦理性,所以就在这种规定中,出现了个人的个体性这一原则,但它还不是关闭在自身中,而是保持在它的理想的统一中的。
其结果,整体分解为一批特殊的民族精神,但是一方面,意志的最后决断并不属于自为地存在的那种自我意识的主观性,而是属于在这种主观性之上和之外的一种权力(参阅第279节附释:),另一方面,对特殊需要的满足还没有被纳入自由中,而是专属于奴隶等级的事。
计有四个。
第353节
精神在最初作为直接的启示中,以实体性精神的形态为原则,这种形态是同一性的形态,在这种形态中,个别性依然沉没在它的本质中,而且还没有得到独立存在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是这种实体性精神的知识,因此这种精神既是积极的内容和充实,又是作为精神的活的形式的、自为的存在。这一原则就是美的伦理性的个体性。
第三个原则是能认识的自为的存在在自身中的深入,以达到抽象的普遍性,从而成为在同一过程中被精神所委弃的、客观世界的无限对立面。
第357节(3)罗马王国
在这种王国中各种差别的划分完成了,伦理生活无限地分裂为私人的自我意识和抽象的普遍性这两个极端。这种对立从贵族制的实体性的直觉跟采取民主制形式的自由人格的原则相对立这一点开始,然后发展起来,前者这一方面成为迷信和冷酷的、贪婪的权力的伸张,后者这一方面则堕落为贱民。最后,整体的分解终于造成普遍灾祸和伦理生活的毁灭;民族个体性消亡在一种万神庙的统一中,一切单个人降格为私人,他们一律平等,并且都具有形式的权利,只有把自己推进到惊人地步的那种抽象任性才把他们联系起来。
第358节(4)日耳曼王国
精神本身和它的世界一起丧失而陷于无穷苦难①,以色列民族就是准备受这种痛苦的民族。由于这种情况,被逼退回自身中的精神,就在它的绝对否定性的极端上,即在自在自为地存在的转捩点上,把握住它的这种内部性质的无限肯定性,就是说,把握住神的本性与人的本性统一的原则,客观真理与自由——表现在自我意识和主观性内部的客观真理与自由——的调和。负有使命完成这种调和的就是北欧日耳曼民族的原则。
第四种形态的原则是精神的上述那种对立的转化,它接受它的真理和具体本质在它的内心生活中,并同客观性融成一片。回复到最初实体性的这种精神,就是从无限对立那里返回的精神,它产生和认识它的这种真理,即思想和合乎规律的现实世界。
第354节
按照这四个原则,世界历史可分为四种王国:(1)东方的,(2)希腊的,(3)罗马的,(4)日耳曼的
第355节(1)东方王国
这第一个王国是从家长制的自然整体中产生的、内部还没有分裂的、实体性的世界观,依照这种世界观,尘世政府就是神权政治,统治者也就是高级僧侣或上帝;国家制度和立法同时是宗教,而宗教和道德戒律,或更确切些说,习俗,也同时是国家法律和自然法。个别人格在这庄严的整体中毫无权利,没没无闻。外部自然界或者是直接的神物,或者是神的饰物,而现实的历史则是诗篇。朝着风俗习惯、政府国家等不同方面发展起来的差别,不成为法律,而成为在简单习俗中笨重的、繁琐的、迷信的礼仪,成为个人权力的和任性统治的偶然事件,至于等级划分则成为自然凝固起来的世袭种姓。因此在东方国家,其内部没有固定的东西,凡是巩固的东西都已成为化石了;只有在它的对外运动中,它才有生气,而这种运动也会成为原始的怒吼与破坏。它的内部安静是一种私生活的安静,在衰弱疲惫中的沉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