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第1 / 2页)
但假若人的本质真的是自私(是或否只有上帝知道),不能更改,那么一个基于人的自私可以被更改的「主义」,其制度政策就必定会一败涂地!这是中国共产制度在初期的经验。到了后一段日子,相信这「无私主义」的人越来越少,但还是被一些自私自利的人利用来增加自己的权力,以逐私利。
还有一个有趣的问题。那就是:假若人的自私本质真的可以被更改,而改造者又有上帝之能,他们会将人改造成怎样的呢?说人可以被改为不自私并没有说及人应该是怎样的。如瓜似菜?如计算机?如科学怪人?我不知道读者有什么高见。我自己的想象是,即使一个人毫无自私之心而像天使那样,这个人应该远比自私的人恐怖。
(《经济解释》之九;第二章完)
第三章:缺乏与竞争
要以理论解释行为,行为就一定要受理论的约束——这是很基本的道理。经济解释的法门,与任何其它的实证科学一样,那就是:一方面我们以一些有一般性的行为假设、公理或定律,来约束行为;另一方面,我们又指出一些限制行为的局限条件或情况。这两方面的「双管齐下」,使我们能推断在怎样的情况下,人的行为必然会怎样;而情况若有所变,行为也就一定随之而变。要有被事实推翻的可能性,这推断要说得肯定。(若不肯定,所推断的怎可能会「错」或被推翻呢?)对这约束理论融会贯通的人,运用之妙,存乎一心,其作出对行为的推断的精确,是足以令人叹服的。这本书的主旨,就是要在这套理论的重点及其概念上作些颇为详尽的阐释,多用一些例子,作为这理论的推断能力的示范。
在一般的情形下,一个人为求私利而无心对社会作出贡献,其对社会的贡献远比有意图作出的大。」
经过多年对《原富》的「消化」,我认为史密斯的「自私」观点有两处是要补充的。其一,史氏正确地指出自私可以给社会整体带来很大的利益,但却轻视了自私也会给社会带来害处。这后者重要地牵涉到交易费用及产权的问题,是我自己作研究的重心所在。可以说,在哲理上,重视自私之害是我这本《经济解释》与《原富》的主要分歧。然而,我的主要结论不仅没有推翻史前辈,反而更强力地支持他。另一方面,因为我对自私的看法比较全面,所以对行为的解释是比较优胜的。
第二个关于史前辈的自私观点,是他没有说人的自私是天生的。他的含义,是自私是被逼出来的:非所欲也,不能不自私也。这个「适者生存」的观点——在《原富》好些问题都是那样看——后来影响了达尔文(C.Darwin,1809-1882)的惊天动地之作:《进化论》。
我的老师艾智仁(A.Alchian)一九五○年发表了一篇题为《莫测、进化与经济理论》(Uncertainty,EvolutionandEconomicTheory)的重要文章,触发了长近二十年的科学方法大辩论。我在第一章第四节举出的「白痴与汽油站」的例子,是得到该文的启发而想出来的。
艾智仁的论点,与史密斯的有雷同之处,但来得更为强烈。史氏的含义,是自私是为了适者生存;艾氏的含义,是毫不自私的白痴也不打紧,因为淘汰后剩下来的白痴的行为,必然与自私吻合。
一九七六年,生物学家道更斯发表了《自私的基因》(R.Dawkins,TheSelfishGene),旁征博引,用了数之不尽的例子证明「自私」是动物与生俱来,是遗传的,不可更改。这本重要的书启发了一门新的学问——「生物经济学」。我的另一位老师赫舒拉发(J.Hirshleifer)是这门新学问的一个主要倡导者。最近他来信说,这门学问的发展大有看头。
从上文可见,「自私」可以有四种看法。史密斯认为是被逼出来的;艾智仁虽然一贯地以「自私」作为基础假设,但也认为白痴乱来也会有同样的效果;道更斯说是遗传的。我自己没有什么关于「自私」的发明,但一向坚持理论以简单为上。我的选择是把自私作为一个基础假设(PostulateofConstrainedMaximization)。这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传统了。只要能把局限条件(constraints)处理得恰当,解释能力都是一样。
第五节:结论
虽然我们有理由相信自私是人的本质,是真理,是不可更改的,但从经济科学的角度看,这真理不重要。重要的是把自私作为一个辨证的基础假设,在这个起点上不容有所争议。而以这假设来解释人的行为是否可取,是要看这个及其它附带的假设能否推出一些可能被事实推翻的含意,再客观地以事实验证。在这个科学辨证的游戏中,因为逻辑的规限,我们不能说人有时自私,有时不自私,以致在逻辑上我们无法推出任何可能被事实推翻的含意。
这样处理,自私的假设确是有惊人的解释力。当然将来某些天才可能创出另一个假设来代替自私,而又比自私这个假设更有用场的。今天,我们未有较好的选择,所以不能不墨守这个自私的假设而成规了。这不是顽固,而是科学方法划定下来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