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章(第1 / 2页)
谬误二:发明专利害大于利。较早的普兰特(A.Plant,1934)认为发明专利促成垄断,对社会经济不利,不应颁发。现代的森穆逊(P.A.Samuelson,1954)与阿罗(K.Arrow,1962)则认为发明研究是应该由政府投资下注的。
发明专利会导致垄断是对的。但垄断可不一定导致传统上所说的浪费(见卷二第七章于后)。另一方面,持有专利的人可以将专利租出去给很多个使用者,促成竞争的局面。要是没有发明专利的酬报而使发明胎死腹中,社会的损失就更大了。不管怎样垄断,有发明总要比没有好。
森穆逊及阿罗的观点比较湛深。他们认为一个发明是一项共用品,可以多人共享,多让一个人使用其边际成本是零。这观点是对的。他们于是认为,若发明专利授予私人,用者要付专利权的费用,在边际上享受这发明的人就少了,对社会不利。这看法却是错了。这观点的成立,是需要假设由政府投资发明,而其后用者不需要付费,发明的成本与成功机会会与私人投资研究的一样。历史的经验是不支持这观点的。
以医生为例,牌照可以用作鉴证资历,也可以用作约束数量来增加这行业的「垄断」性。前者有颇大的争议:支持者认为鉴证资历可给市场的顾客有保障;反对者则认为这鉴证可以误导顾客,使知识不足的中了庸医之计,而庸医何其多也。
至于除资历以外,约束医生或任何行业的牌照数量,经济学者是一般性地反对的。但这些反对是有效率或无效率的价值观,与解释世事无关。不要以为除了资历,香港的医生牌照没有数量的约束。以资历水平而言,美国的医生比香港的高,但不能自由地到香港来挂牌行医。要解释这后者现象不容易。
一九五八年,嘉素(R.Kessel,1923-1975)发表了《医业的价格分歧》(PriceDiscriminationinMedicine)。那是一篇非常精彩的文章。嘉素认为,美国加州的医生因为有牌照数量约束而变得有垄断性,以致同样的病,富人付费较高,穷人较低。但为什么外来的医生不能在加州行医呢?他的解释,是本地的医生在医院作见习生时,收入微不足道,医院赚了他们的贡献而购置了医院的仪器等,见习后挂牌行医,就有权用当地的医院替病人治疗,而若没有医院可用,医生是不可以成功地挂牌的。香港不容许美国医生挂牌可能类似:他们没有在香港的医院作过见习生,没有廉价地对医院作出过贡献。我认为嘉素的分析功亏一篑:外来的、有足够资历的医生,为什么不可以多付钱给医院来换取挂牌用医院的权利?
专业的牌照与数量约束的问题是很复杂的学问,是《经济解释》的题外话,但既然与垄断有关,我简略地介绍一下。且让我转谈其它四项有保护性的垄断:发明专利(patents)、商业秘密(tradesecrets)、版权(copyrights)、注册商标(trademarks)。
(《经济解释》之五十二)
第三节:发明专利的五个谬误
发明专利权(patentrights)是经济学上一个比较困难的题目,很有争议性。且让我先将争议的要点说出来,指出其谬误,然后转到发明专利的本质那方面去。
谬误一:发明专利的授予不会鼓励发明。虽然边沁(J.Bentham,1795)、萨伊(J.B.Say,1803)、米尔(J.S.Mill,1848)、克拉克(J.B.Clark,1907)等学者都肯定发明专利可以鼓励发明,但陶西格(F.W.Taussig,1915)与庇古(A.C.Pigou,1920)则认为发明专利的授予是多余的。后二者认为发明家是另外一种人,天生下来就喜欢发明研究,有没有金钱的奖赏没有多大分别。
经验告诉我们,说发明专利的奖赏对发明起不了作用是不对的。今天,先进之邦有数之不尽的私营发明研究室(RandDlaboratories),花巨资雇用员工从事研究工作,而争取获得专利权的行为极为普及。注册发明专利的律师的薪酬是法律行业中最高的。另一个有趣的例子是美国发明大师爱迪生(T.A.Edison,1847-1931)。此公摆明是为金钱而发明,平生因为怀疑他人抄袭他的发明专利而打官司无数,几致一贫如洗。
读者不妨在自己家中游目四顾。目光所及,你会发觉差不多任何一样物品都有或曾经有多项发明专利的保障。单看你自己身上的衣物,每一样都曾经有数以十计的发明专利。话虽如此,发明专利的法例要到一四七一年,在意大利,才被推行的。旧中国的传统从来没有发明专利的法例。事实上,旧中国连科学的传统也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