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章(第1 / 2页)
灯塔的例子有几方面的问题,但这里有关的是灯塔建成后,利用灯塔的指引而在黑夜中避开礁石的船只,逃之夭夭,不付费用。这样,灯塔就没有私人建造了。这是说,灯塔的社会收益远高于私人的收益,二者有分离,政府是要资助建造灯塔的。后来高斯考查英国的灯塔史实,一九七四年发表文章,说有几个私营灯塔的人发了达。但他的论据不足,因为那些灯塔收费是由政府支持的船务公会代收的,而灯塔发达的原因,是私营业主把灯塔卖给政府。政府通过法例要收购所有灯塔,若不是有管制,私人不抢多建才怪。
第一节:庇古的分析
推广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分离的中心人物,是庇古(A.C.Pigou,1873-1959)。这位在剑桥承继马歇尔的讲座教授者,写了两本关于福利经济的书,而最重要是一九二○年出版的《福利经济学》(TheEconomicsofWelfare)。是巨著,差不多整本是关于社会成本问题的。
传统的制度分析也离不开这两方面。很不幸,这传统完全忽略了非常重要的另一面,那就是产权、价格与合约的安排。这样,不仅旧一套的制度分析与制度无关,而就是资源使用与收入分配这两方面,漠视了价格与合约的安排,行为或现象的解释就不可能有大作为了。不同的产权界定与交易费用会导致不同的安排,而不同的安排会影响资源使用与收入分配。安排就是制度了。选择安排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全部。
前两卷对行为的解释,或明或暗地我都以一些制度的安排为基础。本卷是回到基础那方面去。
(《经济解释》之六十七)
第一章:高斯定律
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一定相同。这分离是大话题,有百多年的争议,曾经波涛起伏,一九六○年高斯发表了他的鸿文后开始平静下来,但今天还是余波未了。
简单地说,一个人的行为是按自己个人的利益与成本作决策的,外人或社会受到的影响他可能不管,或者要管也管不来。这个人的行为可能对社会有利,但不一定收到回报;他的行为可能对社会有损,但也不一定要负责任。
举个例。我到某机构讲话,有酬金,收到的酬金私利是机构愿意付的,在边际上我的利益与机构的利益没有分离。但如果我讲话时有记者在场,内容发表于报章上,社会可能得益,但我不获回报。没有回报,从社会的角度看,在边际上我讲话的供应是太少了,传统认为是无效率,违反了柏拉图情况。这是指在边际上,社会产值(socialproduct)与私人产值(privateproduct,我的私人回报)有分离,前者高于后者,政府是应该补贴我多讲的。这是传统之见。
反过来看问题也类同。如果我的讲话在报章发表后对社会有害,但我却不需要赔偿给社会大众,那么在边际上,我的私人成本(privatecost,这指准备与讲话时间)是会低于社会成本的──我的私人时间成本加社会受损的成本。从社会的角度看边际,因为我不需要赔偿给受损的,我是讲得太多了,于是无效率,违反了柏拉图情况。政府应该强逼我赔偿给社会,或要抽我讲话税。这也是传统之见。
传统之见,是如果在边际上社会的产值高于私人的产值,或社会的成本高于私人的成本,市场是失败了。在这些情况下,政府应该干预,以补贴或抽税的方法(或其它方法)来修改上述的产值分离(divergencebetweenprivateandsocialproducts)或成本分离(divergencebetweenprivateandsocialcosts)。
最早提出近于上述的分离概念的,应该是英国的卓域克(E.Chadwick)。此君于一八二九年发表了一篇关于警察或公安的文章,指出盗窃或抢劫的行为对社会有害,犯罪的不需要赔偿给受害者,对社会无效率,所以政府要设立公安或警察管治。卓域克是米尔(J.S.Mill)的朋友。后者的智商之高,据说是人类纪录,而又是经济学大师。他于一八三四年提出了贫民法律,指出贫困的人对社会有损害,应该予以协助。更重要的是米尔于一八四八年提出灯塔的例子,其后于一八八三年瑟域克(H.Sidgwick)再把灯塔大事宣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