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第2 / 3页)
因此“道德的观点就是自为地存在的自由”
,因为他认为道德意志是他人所不能过问的,而人的价值是应按照他的内部行为、自我规定或道德意志来评价的。道德,在黑格尔看来,也是法的一种,一种具有特殊规定的内心的法,亦即“主观意志的法”。
最原始的表现中,“犯罪的扬弃首先是复仇,由于复仇就是报复。”但。。
是“复仇由于它是特殊意志的肯定行为,所以是一种新的侵害。作为。。。。。。
这种矛盾,它陷于无限进程,世代相传以至无穷。“他并且指出,”在无法官和无法律的社会状态中,刑罚经常具有复仇的形式,……在未开化民族,复仇永不止息“。他认为这不是表现法和正义的真正形式。
要解决这个矛盾就“要求从主观利益和主观形态下,以及从威力的偶然性下解放出来的正义,这就是说,不是要求复仇的而是刑罚的正。。。。。。。。
义。“如果用黑格尔辩证法的术语来说,复仇就会陷于永无休止的”坏。
,而且进一步指出,“犯人自己的意志都要求自己所实施的侵害应予扬弃。”因此黑格尔断言,“犯罪的扬弃是报复,因为从概念说〔按。。
即从辩证法说〕,报复是对侵害的侵害“。
“报复只是指犯罪所采取的形态回头来反对它自己。”从刑罚的报复说出发,他不主张废除死刑。
他说,“报复虽然不能讲究种的等同,但在杀人的场合则不同,必然要处死刑”
,因为“生命是无价之宝”
的无限“
,而刑罚所表现的正义的报复,乃是否定之否定,是“自食其果”
,是犯罪行为自身的辩证法,是真正的法,亦即代表普遍意志的公正或正义的体现。这样,就由法的辩证发展,由法到犯罪,由犯罪到得到惩罚,正义伸张,这一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于是就由“法”的阶段进展到“道德”的阶段了。
(三)
在黑格尔看来,道德是由扬弃抽象形式的法发展而来的成果,道德是法的真理,居于较高阶段,道德是自由之体现在人的主观内心里。
,“刑罚……只能在于剥夺杀人者的生命。”不过黑格尔也承认,“死刑变得愈来愈少见了;作为极刑,它应该如此。”
黑格尔虽然主张刑罚是一种报复,但他却把报复(Vergeltung)
与复仇(Rache)区别开,要求避免无休止的复仇。他认为在法的最初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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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