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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其他小说 >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 > 第4章

第4章(第1 /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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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观,但重要的,是要分析出良心的社会和阶级的内容。

黑格尔随即谈到善与恶的辩证关系。照黑格尔看来,自由是与意志和知识不可分的东西。人有了自由意志,他能自由为善,也就能自由作恶。这叫做“恶的根源一般存在于自由的神秘性中”

①《小逻辑》,第3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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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

黑格尔把良心区分为“形式的良心”与“真实的良心”

,前者只是主观的普遍性,是“内部的绝对自我确信,是特殊性的设定者、规定者和决定者”

这是黑格尔常常谈到的题目,他否定单纯的主观动机或意志,肯定:“人就是他的一串行为所构成的”

,“单纯志向的桂冠就等于从不发绿的枯叶。”

并且根据“内外统一”的原则,宣称“伟大人物曾志其所行,亦曾行其所志。”

①黑格尔这里所提出的“内外统一”

,动机与行为、后果统一的原则是有其合理因素的。但是由于他从客观唯心主义出发,认为伟大人物的行为是世界精神的体现,把伟大人物当作世界精神的代言人,而不从社会存在决定个人意识,不从个人行为对社会、对人民的利益和后果去评判历史人物,因而仍然是根本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看法正相反对,是不能根本解决内与外、主观与客观统一的问题的。

,而后者则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特殊与普遍的统一。

前者属于道德范围,后者属于较高的伦理范围。因此真实良心已不复单纯是个人主观独自的良心,而是客观精神的体现,已进入伦理范围。

把道德与伦理严格分开,这是黑格尔伦理思想的特色。优点在于强调良心不纯是直接的,而有其中介的社会因素。

抽象的、形式的良心一方面把主观、抽象的普遍性作为原则另一方面即把自己的任性和特殊情欲当作是有普遍性的东西,这样良心就会转化为恶。

所以他说,“良心如果仅仅是形式的主观性,那简直就是处于转向作恶的待发点上的东西”。这里他批判了康德的形式主义的。。

道德发展的第三阶段,黑格尔叫做“良心与善”。

在这个阶段道德不是达到别的目的的手段,道德自身即是目的。

它所追求的不是福利,而是善。从主观方面说,道德意志已不表现为故意和良好动机,而是作为具有普遍性和无限性的道德的自我意识或良心。黑格尔在这里批评了康德的纯义务的良心观。他反对康德那种为义务而义务的道德形式主义,他认为不能把福利或欲望的满足与尽义务对立起来。

他说,如果完全反对为了满足欲望而尽义务,难道人们就要否定一切欲望而尽义务才对吗?所以他驳斥那种认善之实现为彼岸、为不可能,把善当作不断的“应然”

,亦即不断的“未然”的说法,因而他说,“善就是被实现了的自由,世界的绝对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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