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第2 / 3页)
就伦理与国家的关系来说,黑格尔突出地表明了他脱离经济、社会和阶级来谈国家的唯心主义观点。他认为“国家是自觉的伦理的实体”
,或者说“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性”。
统一就是伦理“。
他认为,法和道德单就本身来说是没有现实性的,它。。
们必须以伦理为基础,作为伦理的体现者而存在。
他不懂得法、道德、伦理作为上层建筑,都应从经济基础、社会阶级根源来说明。
就个人与伦理的关系来说,伦理作为客观精神是自由的具体实现。伦理的规定就是个人的实体性或普遍本质。伦理是个人的第二天性。
,(“神秘。。。。
性“可作唯心意义的”辩证性“了解)。所以他说:”唯有人是善的,只。。
因为他也可能是恶的。善与恶是不可分割的。“他又说,”恶也同善一样,都是导源于意志的,而意志在它的概念中既是善的又是恶的。“善恶相互依存,有对立同一的辩证关系,这是合理因素。但是只抽象地在意志中去寻求,而不寻求善与恶的社会历史的根源,这就是从唯心主义的观点出发,使人模糊善与恶的阶级性。
(四)
抽象的、形式的法是客观的,道德是主观的,只有伦理才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才是客观精神的真实体现。黑格尔这种说法其意思在于表明个人的权利、个人的道德自由,均以社会性的、客观的伦理实体为归宿、为真理。
个人对伦理的规定或伦理的力量说乃是偶性与实体的关系。
“个人存在与否,对客观伦理说来是无所谓的,唯有客观伦理才是永恒的,并且是调整个人生活的力量。”另一方面,个人之所以有自由,之所以具有真实性,即因为他体现了伦理的实体。
就伦理与民族的关系来说,他认为,伦理是各个民族风俗习惯的结晶,是“不成文的法律”
,具有神圣的性质,被认作永远正当的东西。
对于后辈的熏陶、教育,都是伦理的功用。
所以他说,“善和主观意志的这一具体同一以及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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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51
者的真理就是伦理“
,“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