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第1 / 4页)
,是有其“自在自为的价值”
的,或者说是公民自己自由本性的实现,因此它要求个人的献身精神。
②
黑格尔谆谆谈到“官吏的态度和教养”
,关系到民众对政府满意与
行政权使特殊从属于普遍,也就是“执行和实施国王的决定”
,亦即“贯彻和维护已经决定的东西,即现行的法律、制度和公益设施等等”。
黑格尔论行政权的主要之点在于主张“行政权包括审判权和警察权。”。。。。
这一点得到马克思的好评说:“黑格尔的独到之处只在于他使行政、警察、审判三权协调一致,而通常总是把行政权和审判权看成对立的东西。”
①
①《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95页。
②参看本书第29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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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
黑格尔谈到国家行政人才的选拔问题,他认为“个人之担任公职,并不由本身的自然人格和出身来决定”
(象君主那样)
,而是依靠“客观因素即知识和才能”来决定。这种对有知识和才能之人的选拔,一方面满足国家对行政人才的需要,另一方面也使每个市民都有可能担任公职,献身于国家事务。黑格尔承认担任公职所需的知识和才能并不是象在艺术里那样基于天才,例如一个大艺术家、演员、歌手有其独特的天才,他的职务是不能随便代替更换的,而在选拔公职人才方面黑格尔认为则有其主观性与偶然性的一面,由于有才能、知识的人很多,国家的官职较少,任命选拔时不可能得到绝对准确、公平。为了解决争职位问题,黑格尔煞费苦心又抬出国王这一“做最后决定和主宰一切的国家权力的特权”来解决困难。他最后还是归到君主的主观任性来裁决,再也找不到其他合理的办法。
黑格尔强调“担任公职不是一种契约关系”。
也就是说,不是雇佣关系,而有其伦理和精神的意义。因为替公家服务是“内在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