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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其他小说 >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 > 第6章

第6章(第3 /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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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32

展“

,而黑格尔却尽量贬低立法权的地位。

黑格尔把立法权定义为“规定和确立普遍物的权力”。

按照黑格尔自己的逻辑来讲,代表普遍性的立法权应该较优越于代表单一性和特殊性的王权与行政权。然而政治上的保守立场却使他处处在贬低立法权。

首先黑格尔认为,“立法权本身是国家制度的一部分,国家制度是立法权的前提”。

“国家制度本身是立法权赖以建立的、公认的、坚固的基础,所以它不应当由立法权产生。”

这样国家制度另有其超立法的独立自存的基础,不是立法权所能过问,反之,立法权必须以国家制度为前提、为基础。这样立法权就被剥夺掉建立国家根本大法——国家制度的最本质的任务,因而其地位和权限受到很大的贬抑和限制。

黑格尔所设计的立法权或议会包括三个等级:(一)贵族地主等级,他又叫做实体性的等级。

(二)

普遍等级,这就是行政官吏的代表,因为他赞成英国的制度,主张政府成员、内阁大臣同时任国会议员。

(三)私人等级,即工商业的代表。在这三个等级中,他特别重视贵族地主等级,因为他们参加立法权“只是由于他们的出生,并非取决于。。

选举的偶然性“

,可以作君王和市民社会的中介。

他把贵族地主等级看成“王位和社会的支柱”。行政官吏等级黑格尔认为最“精明干练”

,“就是不要各等级〔即是说,不要议会〕,他们同样能把事情办得很好。”。

而工商业等级则被他贬斥为私人等级,认为“它们都是由单一性、私人观点和特殊利益产生的,所以它们总想利用自己的活动来达到牺牲普遍利益以维护特殊利益的目的。”因此在黑格尔的立法权里不惟听不见工农劳动人民的呼声,甚至连工商业者也没有充分的发言权,这鲜明地反映了当时德国资产阶级的软弱性。

黑格尔限制立法权或议会作用的另一个理论,就是他根本反对与政府相对立的党派,他要人民绝对信任统治阶级政权,绝对相信“国家权力的其他环节〔指王权和行政权〕从来就为国家着想,并献身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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