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第1 /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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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第1节
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
为对象。
虽然在个别场合人们可以违反它们,但它们不易遭受侵犯。为了知道什么是自然规律,我们必须学习知道自然界。因为这些规律是准确的,只有我们对这些规律的观念才会错误。这些规律的尺度是在我们身外的,我们的认识对它们无所增益,也无助长作用,我们对它们的认识可以扩大我们的知识领域,如此而已。关于法的认识一方面与此相同,另一方面又与此不同。我们对法律也完全按照它们存在的那样去学而知之。市民就是这样地多少获得对法律的知识,而实定法学家也同样只是死抱住现成的东西。但是,在法律方面,所不同的在于他们激起考察的精神。各种法律之间的分歧,就已引人注意到它们不是绝对的。法律是被设定的东西,源出于人类。在被设定的。。。。。。
东西和内心呼声之间必然会发生冲突,或者彼此符合一致。人不只停留在定在上,也主张在自身中具有衡量法的尺度。他固然要
①这里应用着哥德《浮士德》中的名言:“一切理论都是灰色的,只有生活的金树是常青的”
(见《浮士德》,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一部,第95—96页)。——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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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释哲学所研究的是理念,从而它不是研究通常所称的单纯的概念。相反地,哲学应该指出概念的片面。。。。。
性和非真理性,同时指出,只有概念(不是平常听到那种称做概念的、其实只是抽象理智规定的东西)才具有现实性,并从而使自己现实化。除了概念本身所设定的。。。
这种现实性以外,其他一切东西都是暂时的定在、外在。。
的偶然性、私见、缺乏本质的现象、谬妄、欺骗、等等不一。概念在它现实化过程中所采取的形态,在对概念。。。。
序言51
服从外部权威的必然性和支配,但这与他服从自然界的必然性截然不同,因为他的内心经常告诉他,事物应该是怎么一个样儿,并且他在自身中找到对有效东西的证实或否认。有自然界中有一般。。
规律存在,这是最高真理,至于在法律中,不因为事物存在而就。。。。
有效,相反地,每个人都要求事物适合他特有的标准。因此,这里就有可能发生存在和应然之间的争执,亘古不变而自在自为地存在的法和对什么应认为法而作出规定的那种任性之间的争执。
这种分裂、这种斗争只有在精神的基地上才会出现,又因为精神的长处看来就是导致龃龉和不幸,所以人们往往不得不从生活的任性退回去考察自然界,而准备把自然界作为典范。可是恰恰在自在自为地存在的法和任性所认为的法的对立中,包含着一种需要,对法加以彻底的认识。在法中人必然会碰到他的理性,所以他也必然要考察法的合理性。这就是我们这门科学的事业,它与仅仅处理矛盾的实定法学殊属不同。关于认识法,现代世界还有一个更迫切的需要,因为在古代,人们对当时的法律还表示尊敬和畏惧,而在今天,时代的教养已转变方向,思想已经站在一切应认为有效的东西的头上。各种理论跟定在的东西闹对立,并希求表现自己为绝对正确的和必然的。现在有更特别的需要来认识和理解法的思想了。由于思想已提高为本质的形式,人们必须设法把法作为思想来把握。这好象对偶然意见主张思想应凌驾于法之上大开方便之门;然而真实的思想不就是关于事物的意见,而是事物本身的概念。事物的概念不是天生会到我们那儿来的。每个人都有手指,能拿起画笔和颜料,但他不因此就是画家。关于思维也是这样的。法的思想并不就是每个人从第一手方面所取得而具有的,相反地,正确的思维是对事物的知识和认识,所以我们的认识应该是科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