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第1 / 3页)
①《旧约全书》,创世纪,第2章,第22节和第23节。——译者
--66
法哲学的概念意志、自由和法的概念51
放弃了。我完全是空洞的、点状的、简单的,但仍在这种简单性中活动着。
形形色色的世界图景摆在我的面前;我面对着它;在我这个理论态度中我扬弃了对立,而把这一内容变成我的。当我知道这个世界的时候,我便在这个世界中得其所哉,当我理解到它的时候,那就更其如此了。以上就是理论的态度。
。。。。。。。。。。
自由,最好通过同物理的自然界的比较,来加以说明。
可以说,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当我们说物质是有重量的,我们可能认为这个谓语只是偶然的。然而并非如此,因为没有一种物质没有重量,其实物质就是重量本身。重量构成物体,而
①参阅《哲学全书》,第3版,第440—482节。——译者②参阅《哲学全书》,第3版,第444节。——拉松版
--65
反之,实践的态度从思维即从自我自身开始。它首先显得跟思想是对立的,因为说起来它自始表示一种分离。在我是实践的或能动的时候,就是说,在我做一件事情的时候,我就规定着我自己。而规定自己就等于设定差别。
但是我所设定的这些差别,那时依然是我的,各种规定属于我的,而我所追求的目的也属于我的。即使我把这些规定和差别释放在外,即把它们设定在外部世界中,它们照旧还是我的,因为它们经过了我的手,是我所造成的,它们带有我的精神的痕迹。
以上就是理论态度和实践态度的区别,现在应指出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理论的东西本质上包含于实践的东西之中。这与另一种看法,认为两者是分离的,完全相反。其实,我们如果没有理智就不可能具有意志。反之,意志在自身中包含着理论的东西。意志规定自己,这种规定最初是一种内在的东西,因为我所希求的东西在我想象中出现,这种东西对我说来就是对象。动物按本能而行动,受内在的东西的驱使,从而也是实践的。但动物不具有意志,因为它并不使自己所渴望的东西出现在想象中。同样,人不可能没有意志而进行理论的活动或
--67
41导论
且就是物体。说到自由和意志也是一样,因为自由的东西就是意志。
意志而没有自由,只是一句空话;同时,自由只有作为意志,作为主体,才是现实的。
关于意志和思维的关系,必须指出下列各点。精神一般说来就是思维,人之异于动物就因为他有思维。但是我们不能这样设想,人一方面是思维,另一方面是意志,他一个口袋装着思维,另一个口袋装着意志,因为这是一种不实在的想法。思维和意志的区别无非就是理论态度和实践态度的区别。它们不是两种官能,意志不过是特殊的思维方式,即把自己转变为定在的那种思维,作为达到定在的冲动的那种思维。
思维和意志的这个区别可以这样来说明:在我思考某一对象时,我就把它变成一种思想,并把它的感性的东西除去,这就是说,我把它变成本质上和直接是我的东西。其实,只有在思维中我才在我自己那里,我只有理解对象才能洞察对象,对象不再与我对立,而我已把对象本身所特有而跟我对立的东西夺取过来了。正如亚当对夏娃所说:你是我的肉中之肉,我的骨中之骨①,同样,精神也说,这是我的精神中的精神,那异己的东西已消失了。每一个观念都是一种普遍化,而普遍化是属于思维的。使某种东西普遍化,就是对它进行思维。自我就是思维,同时也就是普遍物。当我说我的时候,我把其中的一切特殊性,如性格、天赋、见识、年龄等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