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章(第1 / 4页)
65第一篇抽象法
起来,它是一种形式的东西。因之法的规定提供一种权能,但我没有绝对必要去行使我的权利,因为这不过是整个关系中的一个方面。这就是说,可能性是存在,它具有也可能不存在这一意义。
第38节
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
第37节
(2)意志的特殊性诚然是意志整个意识的一个环节(第。。。
34节)
,但抽象人格本身还没有把它包含在内。
作为这样一个人,我知道自己在我自身中是自由的,而且能从一切中抽象出来的,因为在我的面前除了纯人格以外什么都不存在。然而作为这样一个人,我完全是被规定了的东西,例如我有这点年龄,身材这样高大,在这个地点,以及其他一切可以视为特
①《精神现象学》,拉松版(哲学丛书,第114卷)
,第116页以下;《哲学全书》“
,第3版,第424节。——拉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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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种特殊性虽然存在着,但仍作为与人格、与自由的规定有区别的东西,即作为情欲、需要、冲动、偶然偏好等等而存在。所以在形式法中,人们不考虑到特殊利益、我的好处或者我的幸福,同时也不考虑到我的意志的特殊动机、见解和意图。
补充(作为权能的形式法)因为在人格中特殊性。。。。。。。。
尚未作为自由而存在,所以关于特殊性的一切东西,在这里都是无足轻重的。如果某人除了自己的形式法以外。。。。。
对什么也不感兴趣,这可能是纯偏执,为胸襟窄狭的人所常有,因为粗野小人才最坚持自己的权利,而高尚的精神则顾虑到事物是否还有其他一些方面。所以抽象法最初只是一种单纯可能性,如果与整个范围的关系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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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抽象法55
异性的东西。所以人既是高贵的东西同时又是完全低微的东西。
他包含着无限的东西和完全有限的东西的统一、一定界限和完全无界限的统一。人的高贵处就在于能保持这种矛盾,而这种矛盾是任何自然东西在自身中所没有的也不是它所能忍受的。
第36节
(1)人格一般包含着权利能力,并且构成抽象的从而是形式的法的概念、和这种法的其本身也是抽象的基础。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