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第2 / 4页)
因之在罗马法中产生了物与非物这两种规定完全不法的结合。
抽象法是单单以人本身以及属于他的自由的定在和领域的那特殊物为对象的,只要它作为与人可分离而殊异的东西而存在,不问这种可分离性构成特殊物的本质规定、或是特殊物仅仅通过主观意志的中介才能取得它都好。所以在抽象法中,精神技能和科学知识等等,仅
①参阅本书第65节以下。——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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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第一篇抽象法
第一章所有权16
等,即诸如此类的对象是否也是物,却是一个问题。如。
果把这类技能、知识和能力等都称为物,我们不免有所。
踌躇,因一方面关于诸如此类的占有固然可以象物那样进行交易并缔结契约,但是另一方面它是内部的精神的东西,所以理智对于它的法律上性质可能感到困惑,因为呈现在理智面前的仅仅是一种对立;或是某物或是非。。。。
物,非彼即此(象或是有限或是无限那样)。学问、科学。。。。
以法律上认为可占有者为限,才在被考察之列。至于通过教养、研究、习惯等等而对身体和精神所取得的占有,作为精神的内部财物而存在的,不在此处讨论范围之内。。。。。
关于这种精神上财物过渡到外在物而把它列入法律上财。。。
物的范畴的问题,且待述及转让时再谈。
①。。
第44节
知识、才能等等固然是自由精神所特有的,是精神的内在的东西,而不是外在的东西,但是精神同样可以通过表达而给它们以外部的定在,而且把它们转让(见下。。。。
文)
①,这样就可把它们归在物的范畴之内了。所以它们不是自始就是直接的东西,只是通过精神的中介把内在的东西降格为直接性和外在物,才成为直接的东西。
按照罗马法那种不合法的和不合乎伦理的规定,孩子对父亲来说是物,因而父亲可在法律上占有他的孩子,。
不过他对孩子仍处于爱这种伦理关系中(自然不能不由于那种不法而大大减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