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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其他小说 >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 > 第27章

第27章(第1 /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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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费希特:《自然法的基础》,1796年版,第19节A。——拉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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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总之我们借以用身体来把握某物的一切手段为条件的。按照自然物的质的差别,对这些物的获得和占取具有无限多的意义,以及同样无限的限制和偶然性。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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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所有权17

外,类和自然物本身不是人格单一性的对象。为了这种。。。。。。。。

对象而能被占取,它首先必须单一化(一口空气、一口水)。

表示某物是我的这种内部意志的行为,必须便于他人承认。

我把某物变成我的,这时我就给该物加上了“我的”这一谓语,这一谓语必须对该物以外在的形式表示出来,而不单单停留于我的内部意志之中。孩子们惯于提出先于他人的希求,以对抗他人的占有;但是对大人来说,单单这种希求是不够的,还必须除去主观性的形式,而争取到客观性。

第52节

取得占有使物的实质变为我的所有物,因为物的实质本。。

身不是它所特有的。

对外在的类本身和自然物的占有是不可能的,这不是说,应该把外界的物理的不可能性看作最后的,而是说,人作为意志把自己规定为单一性,而且作为人他同时是直接单一性,从而作为人他是与作为许多单一东西的外界发生关系的(第13节附释和第43节)。

所以物的获得和外部占有也具有无限的方式,并且多少是不确定的和不完全的,但是物质绝不会没有本质上的形式的,而且唯有如此它才成为某种东西。我愈是把这种形式据为己有,我就愈加现实地占有某物。消化。。。

食物就是把消化前该物之所以为该物的质的本性加以渗透消融并使之变化,我的身体受到训练因而获得技能,以及我的精神受到教养,这些同样是在不同程度上的完全占有和渗透。精神正是我可以最完全地使之成为我的东西的。但是取得占有的这种现实与所有本身不同,因为所有要通过自由意志来完成的。在占有这种外在关系中虽然还遗留着一种外在性,但是在自由意志面前,物已不再保存它本身的独特性。思想必须克服没有性状的那种物质的空虚抽象,当物为我所有时,这种抽象仍留在我的身外而为物所特有的。

补充(占有形式和占有物质)费希特曾提出这样。。。。。。。。。。。。

一个问题,物质经我给以某种形式后是否也属于我的。

附释物质对我作抵抗(而且它无非是对我所作的抵抗而已)

,这就是说,它对我作为抽象精神,即作为感。

性精神,显示它的抽象和独立的存在(感性表象却倒过。

来把精神的感性存在当作具体的,而把理性东西当作抽象的)。

但是在对意志和所有权的关系上,物质的这种独立存在并不具有真理。把自然物据为己有的一般权利所借以实现的占有取得,作为外部行动,是以体力、狡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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