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章(第2 / 4页)
的,因此,它必然是有它的地位的。。
第58节
(丙)其自身并非现实的但只表明我的意志的占有方式,。。
就是对物加上标志。标志的意义应该是:我已经把我的意志。。
体现于该物内。
抱住无概念的实存,根本不包含合理性和法的观点。法和法学所由开始的那种自由意志的立场,已经超越了虚妄不真的立场,在后一种立场上,人作为自然存在,而且仅仅作为在自身中存在的概念,尚有可能成为奴隶。
这种早期的不真现象所涉及的精神,还只是在它最初意识的阶段。自由的概念和自由的最初纯粹直接的意识之间的辩证法,就引起了承认的斗争和主奴的关系(参阅。。。。。。。。。。
--128
第一章所有权77
《精神现象学》第115页和《哲学全书》第352节以下)
这种占有无论从对象的范围和它的意义来说,都是极不明确的。
补充(作为占有方式的标志)他种占有方式虽然。。。。。。。。。
多少带有标志本身的作用,但通过标志来占有是一切占有中最完全的。当我把握某物或给某物以定形时,其最
①《精神现象学》,拉松版(全集第2卷)
,第127页以下;《哲学全书》,拉松版(全集第5卷)
①。
但是如果对客观精神、法的内容,不再仅仅在它的主观概念中去理解,从而对人之所以绝对不应被规定为奴隶也不再仅仅作为理应如此来理解,那就必须认识到,自由的理念只有作为国家才是真实的。。。
补充(奴隶)如果人们坚持人是自在自为地自由。。
的这一方面,那就等于诅咒奴隶制度。但是某人当奴隶乃是出于他自己的意志,这正与某个民族受到奴役是出于它自己的意志一样。所以,不仅仅使人为奴隶和奴役他人的人是不法的,而奴隶和被奴役者本身也是不法的。
奴隶产生于由人的自然性向真正伦理状态过渡的阶段,即产生于尚以不法为法的世界。在这一阶段不法是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