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第1 / 3页)
直接性无限地返回到自身中,才成为它之所以为精神的。。。。。。。。。
概念。
正是在这种精神的概念中存在着矛盾的可能性,这种矛盾是:仅仅是自在地存在着的东西,不就是自为地。。。。。。
①斯宾诺莎:《伦理学》,商务印书馆1955年版,第3页。——译者
让,那末,我的意志表示不再视物为我所有就是真正的转让。从全面看也可把转让理解为真正的占有取得。直接占有是所有权的第一个环节。使用也同样是取得所有权的方式。然后第三个环节是两者的统一,即通过转让而取得占有。
第66节
因此,那些构成我的人格的最隐秘的财富和我的自我意识的普遍本质的福利,或者更确切些说,实体性的规定,是不可转让的,同时,享受这种福利的权利也永远不会失效。
这。。。。。。。。。。。
些规定就是:我的整个人格,我的普遍的意志自由、伦理和宗教。
补充(时效)时效建立在我已不再把物看做我的。。
东西这一推定之上。其实,要使某物依旧成为我的,我的意志必须在物中持续下去,而这是通过使用或保存行为表示出来的。
在宗教改革时代,公共纪念物价值的丧失,常常表现在弥撒基金或捐助方面;旧时信仰的精神,即这些弥撒基金的精神丧失了,这些基金就可被私人占有而成为他的所有物。
三所有权的转让第65节
我可以转让自己的财产,因为财产是我的,而财产之所。。
附释精神根据它的概念或自在地是什么,那末在。。。
定在中和自为地它也就该是什么(从而是一个人,他有。。。
取得财产的能力,有伦理和宗教)
,——以上这个理念本身就是精神的概念(这种精神作为causasui〔自身原因〕,即作为自由原因,是这样的:cujusnaturanonpotestconcipinisiexistens〔它的本性只能设想为存在着〕。斯宾诺莎:《伦理学》,第一部分,界说一)
①。这种精神的概念只有通过它自身、而且作为从它定在的自然。。。。。。。
以是我的,只是因为我的意志体现在财产中。
所以一般说来,我可以抛弃(derelinquire)物而使它成为无主物,或委由他人的意志去占有。但是,我之所以能这样做,只是因为实物按其本性来说是某种外在的东西。。。。。。。
补充(转让)如果时效是未经意志直接表明的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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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第一篇抽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