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第2 / 3页)
他人,因为这种能力由于一定限制,对我的整体和普遍性保。。。。。
持着一种外在关系。如果我把在劳动中获得具体化的全部时。。
间以及我的全部作品都转让了,那就等于我把这些东西中实体性的东西、我的普遍活动和现实性、我的人格,都让给他。。
对这些不能让与的东西所享有的权利不因时效而消灭,因为我借以占有我的人格和实体性的本质使我自己成为一个具有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的人、成为一个有道德原则和宗教信仰的人的那种行为,正好从这些规定中除去了外在性,惟有这种外在性才使他人能占有这些东西。这种外在性既被废弃,时间规定以及根据先前承诺或容忍而来的一切理由也就消失了。我这样地返回于自身——使我作为理念,作为具有权利和道德原则的人而实存,——就扬弃了以前的关系,以及我和他人对我的概念和理性所施加的不法行为,这种不法行为在于把自我意识的无限实存作为外在的东西来处理和听人处理。
我这样地返回于自身,就揭露了我把我的权利能力、伦理生活、宗教信仰让给他人占有这种矛盾,因为或者我放弃了我未曾占有的东西,或者我是在放弃我占有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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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第一篇抽象法
本质上马上就作为只是我的、不是作为外在物而实存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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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所有权78
存在着的东西(第57节)
,同样倒过来说,仅仅自为地。。。
存在着的东西,不就是自在地存在着的东西(在意志方。。。
补充(不能让与的权利)按照事物的本性,奴隶。。。。。。。
有绝对权利使自己成为自由人,如果人们违反他的伦理而雇佣他行窃杀人,这是绝对无效的,谁都有权撤销这种契约。如果我把宗教感情向牧师即听取我忏悔的长老和盘托出,情形正复相同,因为这种内心生活问题只能由他本人自己去解决。一部分落在他人手中的这种宗教感情根本不是什么宗教感情,因为精神只能是一个的,而且应该定居于我的内部。自在存在和自为存在的结合应该属于我的。
第67节
我可以把我身体和精神的特殊技能以及活动能力的个别。。。。。。。。。。。。。。
产品让与他人,也可以把这种能力在一定时间上的使用让与。。。。。。。。。
面就是恶)。
这里存在着割让人格和它的实体性存在的可。。。。。
能性,不论其割让出于不知不觉的或采取明白表示的方。。
式都好。割让人格的实例有奴隶制、农奴制、无取得财产的能力、没有行使所有权的自由等。割让理智的合理性、道德、伦理、宗教则表现在迷信方面,他如把权威和全权授与他人,使他规定或命令我所应做的事(例如明白表示受雇行窃杀人等等,或做有犯罪可能的事)
,或者我所应履行的良心上义务,应服膺的宗教真理等等均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