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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其他小说 >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 > 第32章

第32章(第2 /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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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国家是本于一切人的任性而建立起来的,那是错误的。毋宁说,生存于国家中,对每个人说来是绝对必要的。现代国家的一大进步就在于所有公民都具有同一个目的,即始终以国家为绝对目的,而不得象中世纪那样就国家问题订立私人条款。

①即本书第三篇,特别是第258节,第278节,第294节。——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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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契约99

第76节

,可说竭尽情理歪曲之能事。同样,国家的本性也不在于契约关系中,不论它是。。

一切人与一切人的契约还是一切人与君主或政府的契约。把这种契约的关系以及一般私有财产关系掺入到国家关系中,曾在国家法中和现实世界造成极大混乱。过去一度把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看做并主张为特殊个人的直接私有权,以对抗君主和国家的权利,现在却把君主和国家的权利看成契约的对象,看成根据于契约,并看

①《道德形而上学》,第一部,第24—27节。——拉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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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第一篇抽象法

共同意志借以成立的双方同意,把让与某物的否定环节和接受某物的肯定环节分配于双方当事人之间,这时,契约是形式的,例如赠与契约。但若当事人每一方的意志都构成。。。。。。。。。。

这两个中介环节的整体,因而在契约中成为而且始终成为所有人,这时,契约可叫做实在的,例如互易契约。。。。。。。。

补充(实在的契约)

契约中有两个同意和两个物,。。。。。

即我既欲取得所有权又欲放弃所有权。实在的契约指当事人每一方都做全了,既放弃所有权又取得所有权,在放弃中依然成为所有人。形式的契约则指仅仅当事人一方取得或放弃所有权。

成意志的单纯共同物,而由结合为国家的那些人的任性。。。

所产生的。以上两种观点无论怎样不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它们都把私有制的各种规定搬到一个在性质上完全不同而更高的领域。其详请阅下文关于伦理和国家①。

补充(国家契约说)近人很欢喜把国家看做一切。。。。。

人与一切人的契约。

他们说,一切人与君主订立契约,而君主又与臣民订立契约。这种见解乃是由于人们仅仅肤浅地想到不同意志的统一这一点而来。但在契约中存在着两个同一的意志,它们构成双方当事人,并且愿意继续成为所有人。所以契约是从人的任性出发,在这一出发点上婚姻与契约相同。但就国家而论,情形却完全不同,因为人生来就已是国家的公民,任何人不得任意脱离国家。生活于国家中,乃为人的理性所规定,纵使国家尚未存在,然而建立国家的理性要求却已存在。入境或出国都要得到国家许可,而不系于个人的任性,所以国家决非建立在契约之上,因为契约是以任性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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