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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其他小说 >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 > 第33章

第33章(第1 /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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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志的定在,给付只是由此所生的不由自主的必然结果而已。

此外,在实定法中尚有所谓实践契约,其与所谓诺。。。。。

付以前,我不能确定他方是否想认真履行,所以在未给。。。

付以前,债务只具有道德性质,而不具有法律性质①。。。

但是,约定的表示不是平常一般的表示,而是包含着已经成立于当事人之间的共同意志,它消除了当事人的恣意。。。。

妄为和任性变更,所以问题不在于他方是否心中曾经有。。

过或已经有了别种想法的可能性,而在于他方是否有那样做的权利。即使他方开始履行,我依然可以任意毁约

同这种实体性的东西比较起来,在契约未履行前。。

依旧存在的那种占有本身只是某种外在的东西,它的规定完全依赖于意志。通过约定,我放弃了所有权和在所有权中的我的特殊任性,所有权就马上属于他人的了。所以通过这种。。。。。。。。

约定,我就在法上直接负有给付的义务。。。

附释单纯诺言和契约的区别在于,前者所表明的我欲赠与某物,从事某事或给付某物都是未来之事,所。。。。

以仍然是我的意志的主观规定,从而我还可以把它变更。。。。。

①《论纠正公众对法国革命的判断》,载《费希特全集》,第6卷,第111页以下。——拉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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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契约301

的。又费希特的观点是毫无价值的,因为它把契约中法的东西建立在恶的无限即无限过程上,建立在时间、物质、行为等等的无限可分性上。意志在身体的姿势或明。。

确表示的语言中所达到的定在,已经完全是作为理智的。。

反之,契约中的约定条款本身已是我的意志决定的定在,。。

意思是说由于约定,我让与了我的东西,如今它已不再。。

为我所有,而且我已承认其为他人所有。罗马法中pactum〔无形约束〕和contractus〔契约〕的区分是一种错误的分类。

费希特一度主张:只有在他方开始实行给付的时候,。。。

我才开始负有遵守契约的义务,因为在他方尚未着手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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