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章(第2 / 4页)
(二)交换契约:。。。。
(一)赠与契约,又分为:。。
(1)物的赠与,即真正的所谓赠与。。。
(2)物的借贷,即以物的一部分或物的限定享受和使。。。。。。。。。。
用赠与于人,这里贷与人仍然是物的所有人(无。。。。
租息的mutum〔消费贷借〕和comodatum〔使用贷借〕)。这里的物或者是特种物,或者虽然是。。。
成契约的区别,除了合意,还须要实物的交付(。。。res〔物〕,traditiorei〔物的交付〕)
,其契约始为完全有效;但这与问题实质无关。
一方面实践契约指一些特殊场合,即相对人对我所实行了这种交付,才使我处于给付的地位,我所应为给付的债务只是与我所取到手的物相关,如消费贷借、质押契约、寄托等是(在其他契约也可能有这种情形)。
但这并不是有关约定和给付的关系的性质的问题,而是有关给付的方式和方法的问题。另一方面实践契约还有一种场合,即当事人可以任意在契约中约定,一方应为给付的债务不就订在契约本身中,而以债务的发生仅仅系于他方的给付。
第80节
特种物,但仍可被视为普遍的、或算作普遍的东西本身(例如货币)。
(3)
一般劳务的赠与,例如,财产的单纯保管(。。。。deposiItum〔寄托〕)。附有特种条件的赠与,即在赠与人死亡时——此时赠与人已根本不再是所有人了。。。
——他方才成为所有人,那是遗赠,初不属于契约。。
的概念,而且以市民社会和立法为前提的①。
契约的分类以及本于这种分类而对各种契约的理智上处。。
理,不应从外部情况、而应从存在于契约本身本性中的差别引伸出来。这些差别就是形式的契约与实在的契约,然后是所有权与占有和使用,价值与特种物等等的区分。于是可得出如下的分类(这里所作的区分大体上是跟康德的区分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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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第一篇抽象法
致的,《法学的形而上学的第一要义》,第120页以下。放弃实践契约和诺成契约,有名契约和无名契约等通常习用的契约分类,而采用合理的分类,这是好久以来所期待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