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章(第1 /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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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属于概念的抽象实在性。
但是意志的这种特殊性,单。。。。。
独说来是任性和偶然性,在契约中我只把它作为对个别。。
事物的任性,而没有作为意志本身的任性和偶然性予以放弃。
补充(契约和不法)在契约中我们看到了两个意。。。。。
。。。。。。
志是否与自在地存在的意志(唯有通过特殊意志才获得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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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契约701
存)相符合,乃是偶然的事。特殊意志既然自为地与普遍意。。。
志的关系,它们成为共同意志。但是这种同一的意志只是相对的普遍意志,被设定的普遍意志,从而仍然是与特殊意志相对立的。契约中的合意固然产生请求给付的权利,然而给付又依存于特殊意志,而特殊意志本身可能违反自在地存在的法而行动的。所以这里就出现了早已存在于意志本身中的否定,而这种否定就是不法。一。。
般说来,过程就是清除意志的直接性,并从意志的共同性中唤起了作为对抗它的东西而出现的特殊性。由于缔约者在契约中尚保持着他们的特殊意志,所以契约仍未脱离任性的阶段,而难免陷于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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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不法
第82节
志不同,所以它表现为任意而偶然的见解和希求,而与法本。。。
身背道而驰,——这就是不法。。。。
附释向不法过渡系出于逻辑上较高的必然性,根据这个必然性,概念的各个环节——在这里是自在的法。。。
或作为普遍物的意志,以及在实存中的法(这个实存就。。。。。
是意志的特殊性)——被设定为自为地不同的东西,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