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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其他小说 >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 > 第36章

第36章(第2 /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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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弃犯罪(否则会变成有效的了)

,并恢复法的原状。。。。。。。。。。

附释刑罚理论是现代实定法学研究得最失败的各种论题之一,因为在这一理论中,理智是不够的,问题的本质有赖于概念。如果把犯罪及其扬弃(随后被规定为刑罚)视为仅仅是一般祸害,于是单单因为已有另一。。。。。。

个祸害存在,所以要采用这一祸害,这种说法当然不能。。。。。

认为是合理的(克莱因:《刑法原理》,第9节以下)

但是,对自在地存在的意志(不仅指加害人的意志,而。。。

且包括被害人和一切人的意志)所加的侵害,在自在地存在。。。

的意志本身中,以及在侵害所产生的单纯状态中,都不具有肯定的实存。这种自在地存在的意志(法或自在的法律)

,就。。。。。

其自身说,并不是外在实存的东西,因而是不可被侵害的。

①。

关于祸害的这种浅近性格,在有关刑罚的各种不同理论中,。。

如预防说,儆戒说、威吓说、矫正说等,都被假定为首要的东西;而刑罚所产生的东西,也同样肤浅地被规定为善。但是问题既不仅仅在于恶,也不在于这个或那个。

善,而肯定地在于不法和正义。如果采取了上述肤浅的。。。。

观点,就会把对正义的客观考察搁置一边,然而这正是。。

同样,对被害人和其他人的特殊意志说来,侵害不过是某种否定的东西。

侵害唯有作为犯人的特殊意志才具有肯定的实存。。。。。。。。。。。。。。

所以,破坏这一作为定在着的意志的犯人的特殊意志,就是

--171

021第一篇抽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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