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章(第2 / 4页)
推荐小说:
扬弃犯罪(否则会变成有效的了)
,并恢复法的原状。。。。。。。。。。
附释刑罚理论是现代实定法学研究得最失败的各种论题之一,因为在这一理论中,理智是不够的,问题的本质有赖于概念。如果把犯罪及其扬弃(随后被规定为刑罚)视为仅仅是一般祸害,于是单单因为已有另一。。。。。。
个祸害存在,所以要采用这一祸害,这种说法当然不能。。。。。
认为是合理的(克莱因:《刑法原理》,第9节以下)
但是,对自在地存在的意志(不仅指加害人的意志,而。。。
且包括被害人和一切人的意志)所加的侵害,在自在地存在。。。
的意志本身中,以及在侵害所产生的单纯状态中,都不具有肯定的实存。这种自在地存在的意志(法或自在的法律)
,就。。。。。
其自身说,并不是外在实存的东西,因而是不可被侵害的。
①。
关于祸害的这种浅近性格,在有关刑罚的各种不同理论中,。。
如预防说,儆戒说、威吓说、矫正说等,都被假定为首要的东西;而刑罚所产生的东西,也同样肤浅地被规定为善。但是问题既不仅仅在于恶,也不在于这个或那个。
善,而肯定地在于不法和正义。如果采取了上述肤浅的。。。。
观点,就会把对正义的客观考察搁置一边,然而这正是。。
同样,对被害人和其他人的特殊意志说来,侵害不过是某种否定的东西。
侵害唯有作为犯人的特殊意志才具有肯定的实存。。。。。。。。。。。。。。
所以,破坏这一作为定在着的意志的犯人的特殊意志,就是
--171
021第一篇抽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