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章(第2 / 4页)
刑罚上同态报复的荒诞不经(例如以窃还窃,以盗还盗,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同时我们还可以想到行为人是个独眼龙或者全口牙齿都已脱落等情况)。
但是概念与这种荒诞不经根本无关,它应完全归咎于上述那种犯罪和刑罚之间种的等同性的主张。价值这一范畴,作为在实存。。。。。
中和在种上完全不同的物的内在等同性,在契约方面。。。。。
(参照上述①)以及在为对抗侵害而提起的民事诉讼方面(第95节②)
,早已提到了;通过这一规定,我们对物的观念就从物的直接性状提高到普遍物。犯罪的基本规定。。
扬弃是属于外在性的领域,在这一领域中当然不可能有什么绝对规定(参阅第49节)
;在无限性的天地中,绝。。。。。。。。
对规定不过是一种要求,必须由理智经常对它设定更多的界限,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而且这种要求继续前进,毫无止境,但只是永远接近满足而已。。。
如果我们不仅忽略有限性的本性,而且完全停留在抽象的种的等同性上,那末,当规定刑罚的时候,不仅。。。。。
会遇到不可克服的困难(尤其心理学还要援引感性冲动的强度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或者是恶的意志在比例上的
在于行为的无限性,所以单纯外在的种的性状消失得更。。。
为明显,而等同性则依然是唯一的根本规则,以调整本。
质的东西,即罪犯应该受到什么刑罚,但并不规定这种。
科罚的外在的种的形态。
单从这种外在的种的形态看来,一方面窃盗和强盗他方面罚金和徒刑等等之间存在着显著的不等同,可是从它们的价值即侵害这种它们普遍的性质看来,彼此之间是可以比较的。寻求刑罚和犯罪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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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不法521
更大强度,或者是一般意志的自由在比例上的更小强度。。。。。。。。
——看你喜欢哪一种)
,而且根据这种观点,很容易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