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章(第1 / 4页)
在这一理念中,福利不是作为单个特殊意志的定在,而只是作为普遍福利,本质上作为自在地普遍的、即根据自由。。。。。。。
第129节
善就是作为意志概念和特殊意志的统一的理念;在这个。。。。。
统一中,抽象法、福利、认识的主观性和外部定在的偶然性,都作为独立自主的东西被扬弃了,但它们本质上仍然同时在。。。。。。。。。。
其中被含蓄着和保持着。所以善就是被实现了的自由,世界。。。。。。。。。。。。。。。。
的绝对最终目的。。。。。。。。
由此产生了beneficiumcompetentiae〔债务人一定财产免予扣押的利益〕,因为同种关系或其他相近关系含有一种法,要求人们不要全面成为法的牺牲品。
第128节
紧急避难昭示着无论是法或是福利——法是自由的抽象定在,而不是特殊人的实存,以及福利是特殊意志的领域,是欠缺法的普遍性的——的有限性,从而它们的偶然性。所以法和福利是被设定为片面的和理想性的,正象它们早已在其。。
本身中、在概念中就被这样规定着。法已经(第106节)把它的定在规定为特殊意志,主观性在它的包罗万象的特殊性。。
中,其本身是自由的定在(第127节)
补充(善的理念)每个阶段本来就是理念,不过。。。。
前几个阶段所包含的理念,只是在它的比较抽象的形式之中。例如,作为人格的自我已经是一个理念,但它是存在于最抽象的形态中的。所以,善就是进一步被规定。。。。。。
了的理念,也就是意志概念和特殊意志的统一。善不是。。
某种抽象法的东西,而是某种其实质由法和福利所构成的、内容充实的东西。
第130节
,同时作为意志对自己的无限关系,它自在地是自由的普遍物。出现于法和主观性中的两个环节就这样地并合起来而成为它们的真理、它们的同一,但最初它们还处于相对关系中的,这两个环节就是善。。。
和良心,前者是被完成了的、自在自为地被规定了的普遍物,。。。。。。。
后者是在自身中意识着的,在自身中规定其内容的那无限的主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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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善和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