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章(第2 / 4页)
由于善在这里仍然是善的抽象理念,所以主观意志尚未被接。。。。
纳于善中,也未被设定为符合善的东西。所以主观意志对善是处于这样一种关系中,即善对主观意志说应该是实体性的。。
东西,也就是说主观意志应以善为目的并使之全部实现,至于从善的方面说,善也只有以主观意志为中介,才进入到现实。
补充(善的理念的各个环节)善是特殊意志的真理,而意志只是它对善来设定自己的东西。意志不是本来就是善的,只有通过自己的劳动才能变成它的本来面貌。从另一方面说,善缺乏主观意志本身就是没有实在性的抽象,只有通过主观意志,善才能得到这种实在性。
所以善的发展包括三个阶段:(1)善对我作为一个希求者说来,是特殊意志,而这是我应该知道的;(2)我应该自己说出什么是善的,并发展善的特殊规定;(3)最后,规定善本身,即把作为无限的自为地存在的主观性的善,予以特殊化。这种内部的规定活动就是良心。
的东西,才具有独立有效性。
福利没有法就不是善。
同样,法没有福利也不是善(fiatjustitia〔愿正义实现〕,不应以pereatmundus〔任世界毁灭〕为其后果)。所以,善,作为通过特殊意志而成为现实的必然性以及同时作为特殊意志的实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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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第二篇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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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善和良心751
第132节
主观意志的法在于,凡是意志应该认为有效的东西,在。。。。。。
它看来都是善的;又一种行为,作为出现于外在客观性中的。。。。。
有跟所有权的抽象法和福利的特殊目的相对抗的绝对法。这。。。
些环节的任何一个,一方面是与善有区别的,同时又仅仅以它符合于并从属于善为限,才有效力。
第131节
对主观意志说来,善同样是绝对本质的东西,而主观意。。
志仅仅以在见解和意图上符合于善为限,才具有价值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