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章(第2 / 4页)
附释着重指出纯粹的不受制约的意志的自我规定,并把它作为义务的根源,这诚然很重要,又意志的认识——多亏通过康德哲学——只是通过它的无限自主。。
的思想,才获得巩固的根据和出发点(参阅第133节)
,这诚然也很真确,但是固执单纯的道德观点而不使之向伦理的概念过渡,就会把这种收获贬低为空虚的形式主。。。。。。
义,把道德科学贬低为关于为义务而尽义务的修辞或演。。。。。。。。
讲。
补充(义务的特殊化)这与人们想知道应该做些。。。。。。
什么才能永享生命而向耶稣提出的问题是相同的①。其实,善作为普遍物是抽象的,而作为抽象的东西就无法实现,为了能够实现,善还必须得到特殊化的规定。
①《新约全书》,马太传,第19章,第16节;路加传,第10章,第25节。——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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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善和良心161
从这种观点出发,就不可能有什么内在的义务学说;固然,我们也可从外面采入某种材料,借以达到特殊的。。
义务,但是,从义务的那种规定,作为是缺乏矛盾的、形。。。。。。
式上自我一致的(这无非是肯定下来的)抽象无规定性。。。。。。。。
来说,不可能过渡到特殊义务的规定的;即使在考察行为的这种内容时,这项原则也不含有标准,借以决定该内容是不是义务。
相反地,一切不法的和不道德的行为,倒可用这种方法而得到辩解。
第135节
但是以上这些规定并不包含在义务的规定本身中,相反地,由于两者都是被制约和受限制的,所以它们就导致向不。
受制约的东西,即义务这一较高领域过渡。因为义务本身在。。。。
道德的自我意识中构成这自我意识本质的和普遍的东西,而且这自我意识在它内部只是与自己相关,所以,义务所保留的只是抽象普遍性,而它以之作为它的规定的是无内容的同。。。。。
一,或抽象的肯定的东西,即无规定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