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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其他小说 >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 > 第47章

第47章(第1 /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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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识而完成的,所有这些都是比较无足轻重,而且多半属于经验方面的。

(二)

但是恶以及出于恶的意识的行为,还不是伪善。。。

伪善须再加上虚伪的形式的规定,即首先对他人把恶主。。。

张为善,把自己在外表上一般地装成好象是善的、好心。

。。。。。

的真实原则的。

--225

471第二篇道德

恩宠这样一个老问题的基础。从形式方面看,恶是个人。。

肠的、虔敬的等等;这种行为不过是欺骗他人的技俩而。。

已。此外恶人还可在其他场合下在他的善行中或他的虔敬中,总之在有利的理由中,为他本身找到替恶行作辩。。。。。。。。

护的根据,因为凭借这种根据他就可黑白颠倒变恶为善了。

这种可能性的根源在于主观性,作为抽象的否定,它知道一切规定都从属于己,而且源出于己。属于这种曲解的:(三)

最特有的东西,因为恶正是个人把自己设定为完全自为的东西的主观性,因而完全应该由他自己负责(参阅第139节和前节附释)。然而从客观方面看,人在他的概念。。。。。

上是作为精神即一般理性的东西而存在的,他在自身中。

完全具有认识自己普遍性的这种规定。因此,如果把善这个方面同人分离开来,从而把人的恶行作为恶这个方面的规定也同人分离开来,于是不把恶的行为作为恶而归责于他,那就等于不把人按其概念的尊严来处理了。

至于对以上这些环节相互区别的意识是多末确定,这种意识发展到如何明朗或晦涩的程度才成为对它们的认识,。。。。。

以及到如何程度一种恶的行为是出于或多或少明白的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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