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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其他小说 >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 > 第48章

第48章(第1 /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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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不再成为问题了。其实,品定邪恶为伪善是以下述为基础的:某些行为是自在自为地属于犯过、罪恶和犯罪。。。。。

之类,又犯错误的人必然知道这些行为的本性,因为即使在假装中他滥用虔敬和正直的原则和外表上行为,他也必然知道并承认这些原则和行为的。换句话说,关于邪恶,一般总是假定,认识善和知道善与恶的区别乃是每个人的义务。但无论如何,有一个绝对的要求,即任何人不得从事罪恶和犯罪的行为,人既然是人而不是禽兽,这种行为就必须作为罪恶或罪行而归责于他。

但是,如果好心肠、善良意图和主观信念被宣布为行为的价值所由来,那末什么伪善和邪恶都没有了,一个人不论做什么,他都可通过对善良意图和动机的反思而知道在做某种善的东西,而且通过他的信念的环节,他所做的事。。

也就成为善的了①。这样就再没有什么自在自为的罪行

(五)

把某种东西视为正当的这种信念似乎该是规定。。。。。。。。。。。。。。

行为的伦理本性的那种东西。我们所希求的善尚未具有任何内容,而信念的原则则更肯定,把某种行为归属于善之下的规定只是主体权限范围内的事。

在这种情况下,。。

甚至伦理客观性的假象也完全消失了。这种学说是与屡次被提到的那种自命哲学有直接联系,这种自命哲学否定有可能认识真理,然而伦理的命令正是精神作为意志。。

的模糊意识,或者浮现出对同样模糊的一般命题的模糊意识,这些命题有如,你不得杀人,你应关心你的福利。。。。。。。。。。。。。

和你的家庭的福利。诚然,法官和士兵不仅有权而且有。。。。。。。。

义务杀人,但是,杀哪种人和在什么情况下杀人是许可的而且是义务,都有详确的规定。所以那怕是我的福利。。。。。

或我家庭的福利,都要服从更高的目的,被降到次要地位,而成为手段。可是标志某种行为为罪行的,不是依然模糊的而受制于某种辩证法的那种普遍性,相反地,它

的真理,也就是精神在自我实现中的合理性。由于这种哲学把对真理的认识宣称为越出认识范围的(照他们看来认识只限于现象方面)空虚的自负,于是在行为方面也必然直接以显现的东西作为原则,从而把伦理性的东西设定在个人特有的世界观和他特殊的信念中。哲学就。。。。。。。。

这样地衰退颓废,这当然最初只是作为学院式的废话,从而是一件非常平凡无足轻重的事件出现于世,但这种观点必然要深入到伦理——哲学的一个重要部门——而成为伦理的观点,到了那个时候,它这种观点的真正意义才会显现于现实界,而为现实界所领会。

--231

081第二篇道德

由于行为的伦理本性完全是主观信念所规定的这种观点传播很广,所以从前人们所常谈的伪善,如今几乎。。

--230

第三章善和良心971

早具有客观上已经确定的界限。现在,被设定为与罪行的这种规定相对立的东西,以及仿佛可以从罪行中除去犯罪性质的那种东西,就是正当目的,它无非是关于善的和更善的东西的主观意见。这种情况同样就是意志死。。。。

抱住抽象的善不放,这就是说,一切关于善恶邪正的、自在自为地存在而且有效的规定都被一笔勾消,而这种善恶邪正的规定都被归结为个人的感情,表象和偏好。

主观意见终于被宣示为法和义务的规则,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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