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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其他小说 >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 > 第52章

第52章(第1 /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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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伦理991

制造冲突,并且使自己意识到是某种特殊物,意识到已经作出了牺牲。正因为如此,所以当社会和共同体还处。。

在未开化状态时,尤其可以常常看到德本身的形式,因为在这里,伦理性的东西及其实现在很大程度上是个人偏好和个人特殊天才的表现。例如,古人特别对于海格。。

正直是在法和伦理上对他要求的普遍物。

但从道德观点看,正直容易显现为一种较低级的东西,人们还必须超越正直而对自己和别人要求更高的东西;其实,要成为某种特殊的东西这种渴望,不会满足于自在。。。。。

自为的存在和普遍的东西;它只有在例外情形中才能获。。。。

得独特性的意识。

正直的各个不同方面都同样可以叫做德,因为它们。。。。。。。

补充(作为向自由前进的义务)义务仅仅限制主。。。。。。。。。。

观性的任性,并且仅仅冲击主观性所死抱住的抽象的善。

当人们说,我们要自由,这句话的意思最初只是:我们要抽象的自由,因此国家的一切规定和组织便都成了对这种自由的限制。所以,义务所限制的并不是自由,而

--249

891第三篇伦理

都同样是个人的特质(虽然同别人比起来,并不显得特。。

别)。但是关于德的言论,容易迹近空话,因为这种言论尽是讲些抽象的和没有规定性的东西,并且这种言论中的论据和阐明都是对着作为一种任性或主观偏好的个人而提出的。在现存伦理状态中,当它的各种关系已经得到充分发展和实现的时候,真正的德只有在非常环境中。。。。

以及在那些关系的冲突中,才有地位并获得实现。冲突。。

必须是真正的,因为道德的反思可以到处为自己的目的

--250

只是自由的抽象,即不自由。义务就是达到本质、获得肯定的自由。

第150节

伦理性的东西,如果在本性所规定的个人性格本身中得到反映,那便是德。这种德,如果仅仅表现为个人单纯地适合其所应尽——按照其所处的地位——的义务,那就是正直。。。

附释一个人必须做些什么,应该尽些什么义务,才。。。。

能成为有德的人,这在伦理性的共同体中是容易谈出的:他只须做在他的环境中所已指出的、明确的和他所熟知的事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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