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章(第2 / 4页)
第158节
作为精神的直接实体性的家庭,以爱为其规定,而爱是。。。。。。
精神对自身统一的感觉。因此,在家庭中,人们的情绪就是。。
意识到自己是在这种统一中、即在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实质中。。。。。。
的个体性,从而使自己在其中不是一个独立的人,而成为一个成员。。。
这一理念的概念只能作为精神,作为认识自己的东西和现实的东西而存在,因为它是它本身的客观化、和通过它各个环节的形式的一种运动。因此它是:第一。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家庭。。。。。。
这种实体性向前推移,丧失了它的统一,进行分解,而达于相对性的观点,于是就成为第二。市民社会,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
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
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
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
补充(爱的概念)所谓爱,一般说来,就是意识。。。。
到我和别一个人的统一,使我不专为自己而孤立起来;相反地,我只有抛弃我独立的存在,并且知道自己是同别一个人以及别一个人同自己之间的统一,才获得我的自我意识。但爱是感觉,即具有自然形式的伦理。在国家中就不再有这种感觉了,在其中人们所意识到的统一是法律,又在其中内容必然是合乎理性的,而我也必须知道这种内容。
爱的第一个环节,就是我不欲成为独立的、孤单的人,我如果是这样的人,就会觉得自己残缺不全。
至于第二个环节是,我在别一个人身上找到了自己,即获得了他人对自己的承认,而别一个人反过来对我亦同。
因此,爱是一种最不可思议的矛盾,决非理智所能解决的,因为没有一种东西能比被否定了的、而我却仍应作为肯定的东西而具有的这一种严格的自我意识更为顽强的了。爱制造矛盾并解决矛盾。作为矛盾的解决,爱就
起来的。这个外部国家。。。。
第三。在实体性的普遍物中,在致力于这种普遍物的公共生活所具有的目的和现实中,即在国家制度中,返。。。。
回于自身,并在其中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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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