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章(第2 / 3页)
产自由与平等继承权而得到维持,因为家庭不会由于相。。
反的情形而得到维持的。
这些制度,好比罗马那样的制度,一般地误解了婚姻法(第17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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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家庭72
困难,于是任性被赋予优越的地位,以对抗实体性的法(甚至西塞罗——他在所著《义务论》(。。。DeOficis)和在其他作品中到处说着不知道多少关于Honestum〔诚实〕和Decorum〔礼节〕的漂亮话——都作了一番投机,他逐出他的妻子,而用再娶新嫁娘的妆奁来偿还债务)
,那么,这就等于替败坏风尚铺平一条合法的道路,或更正确些说,法律成了败坏风尚的必要条件。
制定继承法而用信托遗赠或指定后备继承人的办法。。。。。。。。。。。
家。但她依然属于她出生的那个家庭。因此,她被排除于实际上是她的家庭的财产继承之外,而这个家庭也不。。。。。。
继承妻子和母亲的财产。
随后,由于对合理性的感情的增长,审判上规避这些或那些法律中不合伦理性的部分而不予采用。例如审判上借助bonorumposesio〔资产占有〕(这一术语又同posesiobonorum〔财产占有〕一词有别,但这是渊博的法学专家们进行研究的问题)一词来代替hereditas〔继承〕①,又通过拟制把filia〔女儿〕改称filius〔儿子〕。
前面已经指出(第3节附释)
,这一点对裁判官说来是一种悲惨的必然性,因为他必须用机巧的手段,把理性的。。。。。。
来保持家庭或门楣光辉,不论是排除女儿而只让儿子继。。。。。。。。
承、或排除其他子女而只让长子继承都好,或者一般地使继承人之间受到不平等的待遇也好,总之,这种制度一方面破坏了财产自由的原则(第62节)
,另一方面,它是以绝对无权获得承认的一种任性为基础的,或更正确些说,是以希望维持这一宗族或家族而不是这一家庭这。。。。
种思想为基础的。但是,不是这一家族或宗族而是家庭。。。。
本身才是理念,而有权获得承认。伦理的形态将由于财。。
东西偷运进去,来对抗坏的法律,或至少对抗它们所产生的某些后果。各种最重要制度的极端不稳定性,以及为了防止这些法律所产生的恶果而进行杂乱的立法工作,都是与这种情况有联系的。
在罗马人立遗嘱时这种任性的权力引起了哪些不合乎伦理的后果,从历史中、在卢西安和其他人的描写中可以充分看到。
婚姻是在直接阶段中的伦理,依据它的本性,它必然是实体性的关系、自然的偶然性和内部任性的混合体。
如果现在由于子女的奴隶地位,由于上述其他种种法律规定并与之相关联的规定,又完全由于罗马人离婚并不
①市民法上的继承称hereditas,裁判官法上的继承称bonorumposesIsio。——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