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章(第1 /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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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证明的强制)
某人明知自己具有某项权利,。。。。。
由于不能证明而他的请求竟被驳回了。这可能使他感到愤恨。
但是我所具有的权利,必须同时为法律所规定;我必须能够阐明它和证明它,自在存在的东西只有在被设定后,才能在社会上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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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述;他的权利有了争执时,只能由法院来解决。。。补充(法院的强制)个人既然有权利诉诸法院,他。。。。。
也就必须知道法律,否则这种权能对他说来毫无补益。
但是个人也有义务到庭陈述。在封建制度下,有权势的人往往不应法院的传唤,藐视法院,并认为法院传唤有权势的人到庭是不法的。但封建状态是与法院的理念相违背的。在近代,国王必须承认法院就私人事件对他自身有管辖权,而且在自由的国家里,国王败诉,事属常见。
第222节
272第三篇伦理
第223节
由于这些步骤分裂成为越来越零星的行动和权利而无一定界限,原来是一种手段的法律程序,就成为某种外部东西。。
而与它的目的相背。当事人有权从头至尾穷历这些繁琐的手续,因为这是他们的权利,但是这种形式主义也可能变成恶。。。
事,甚至于成为制造不法的工具。因此,为了保护当事人和保护在争执中的实体性的事物即法本身,以避免法律程序及其滥用,法院责成当事人在进行诉讼之前,将事件交由一个简易法院(公断治安法院)受理,进行调解。
在法院中,法所获得的性格就是它必须是可以证明的。
法。。。。。。
律程序使当事人有机会主张他们的证据方法和法律理由,并。。。
使法官得以洞悉案情。这些步骤本身就是权利,因此其进程。。。。。。。。。。
必须由法律来规定,同时它们也就构成理论法学的一个本质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