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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其他小说 >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 > 第67章

第67章(第1 /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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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外;对那一等级说来,他们是被置于监护之下,甚至。。。。

附释自我意识的权利,即主观自由的环节,可以。。。。

看做关于公开审判和所谓陪审法院的必要性问题的实体。。。。

性的观点。认为这些制度有用而可能对它们作出的一切。。

有利的主张,本质上都可归结于这一观点。也可以根据其他方面或理由来对这些或那些优缺点进行反复的争辩,但这些理由,如同抽象推论的一切理由一样,是次要的,非决定性的,或者取之于其他可能是更高的领域的。有人以为,如果纯粹由法律家组成的法院来行使司法权,比起有其他机关参加,原则上会做得一样好,也可能更好些。但问题不在于这个可能性,因为纵然这个。。

可能性被提升为盖然性甚至必然性,它方面总存在着自。

要求罪犯方面自白——这通常可在德国法中见到,——具有这点真理,即主观自我意识的权利因此获得一定的满足,因为法官所判定的不应跟在意识中的有所差异,只有罪犯自白,判决才不再对他是异己的东西了。但是这里有一种困难,即罪犯可能赖皮,这样,正义的利益就要遭到危害。如果说,现在法官的主观信念仍然发生效力,那就会发生又一个难题,因为人不再被看作自由的人来处理了。于是产生一种中介,要求从罪犯的心灵中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宣告,——这就是陪审法院。。。。。

第228节

判决使被品定了的事件归属于法律下,所以从这方面说,。。。。。

判决一经宣告,当事人自我意识的权利就得到了维护,因为,拿法律来说,法律,从而当事人本身的法律,是人所共知的,。。

再拿法律的适用来说,法律程序是公开的。但是拿对事件特。。。。。。

我意识的权利,它将坚持它的要求,然而得不到满足。。。。。。。

由于全部法律的性状,对法和对法院审判程序的知识以及向法院起诉的可能性,就成为某一等级的所有物,。。。

而这一等级更由于所用术语——对其权利在争执中的那些人说来是一种外方话——之故,把自己组成一个排他性的团体。此时,市民社会成员中依靠自己的劳力和本。。。。。。

身的知识和意志而获得生活资料的人,不仅在属于他们。。。。。。

极端个人的和特有的事物方面,而且也在这些事物中实体性东西和理性东西——即法——的方面,都被排斥于。

殊的、主观的和外在的内容(对这种内容的认识属于第225节。。。。

所述的第一个方面)所作出的裁决来说,当事人自我意识的权利是在对裁决者的主观性的信任中获得满足的。这种信任。。

--328

第二章市民社会772

主要是根据于,在他们的特殊性上,即在他们的等级和其他方面,当事人同裁决者是类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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