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章(第1 / 4页)
第245节
如果由富有者阶级直接负担起来,或直接运用其他公共财产(富足的医院、财团、寺院)中的资金,来把走向贫困的群众维持在他们通常生活方式的水平上,那末,穷人用不着以劳动为中介就可保证得到生活资料;这与市民社会的原则以及社会上个人对他独立自尊的感情是相违背的。
反之,生活资料通过劳动(通过给与劳动机会)而获得,生产量就会因之而增长。但是祸害又恰恰在于生产过多,而同时缺乏相应比数的消费者——他们本身是生产者。因此,不论前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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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第三篇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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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关于市民社会的对外扩张,参阅本书第246节。——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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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市民社会782
民之产生同时使不平均的财富更容易集中在少数人手中。
方法或后一种方法,祸害只是越来越扩大。
这里就显露出来,尽管财富过剩,市民社会总是不够富足的,这就是说,它所。。。。。。。。
占有而属于它所有的财产,如果用来防止过分贫困和贱民的产生,总是不够的。
附释我们可以利用英国的例子来对这些现象作大。。
补充(对生活资料的请求)最低生活水平,即贱。。。。。。。。
民的生活水平,是自然而然地形成的。可是这一最低限度在不同民族之间有着极大的差别。在英国,最穷的人相信他们也享有权利,这与其他国家所给与穷人的满足有所不同。贫困自身并不使人就成为贱民,贱民只是决定于跟贫困相结合的情绪,即决定于对富人、对社会、对政府等等的内心反抗。
此外,与这种情绪相联系的是,由于依赖偶然性,人也变得轻佻放浪,害怕劳动,而象那不勒斯的游民那样。
这样来,在贱民中就产生了恶习,它不以自食其力为荣,而以恳扰求乞为生并作为它的权利。
没有一个人能对自然界主张权利,但是在社会状态中,匮乏立即采取了不法的形式,这种不法是强加于这个或那个阶级的。怎样解决贫困,是推动现代社会并使它感到苦恼的一个重要问题。